《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檢察院的職責與權限,涉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以及律政方面的特定工作,概括起來包括四個方面:
領導和監督刑事偵查
刑事偵查由檢察院領導,刑事警察機關具體執行。例如:
- 除刑事起訴法庭法官的專有權限以外,授權刑事警察機關進行所有偵查行為,並作出具體指引;
- 依法向刑事起訴法庭建議採取特殊偵查措施;
- 對被拘留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審查拘留的合法性,並對強制措施的適用作出建議;
- 對犯罪消息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 確認刑事警察機關扣押的有效性等。
提起及確保刑事訴訟
偵查完結後檢察院決定是否作出控訴並在其後的訴訟程序中依法履行職責。例如:
- 當偵查獲得充分跡象顯示犯罪發生及作案者的身份資料,應當提出控訴;
- 當證據顯示犯罪不存在、嫌犯沒有犯罪、有關刑事程序依法不能進行,又或沒有獲得充分跡象顯示嫌犯作案、犯罪存在或不知作案者是誰,案件應該歸檔,不予控訴;
- 特別情況下可向刑事起訴法庭申請暫時中止訴訟程序或建議因免除刑罰而歸檔;
- 就第一審法官的決定、裁判或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並就涉案的其他人士所提起的上訴向中級法院提交書面答复,同時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保護民事權益
- 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合法權益,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 保證民事訴訟中明顯弱勢一方的權益,代表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踪人;
- 監督民事判決的合法性;
- 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
- 保障勞工的民事權益;
- 代表集體或公眾利益提起特別民事訴訟。
監督法律實施
- 檢察院依法參與法院各類案件的訴訟,以維護合法性為前提,依法監督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判程序,確保相關訴訟法律獲得正確的實施,確保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和實施;
- 監督警方的偵查行為,確保偵查程序的合法進行;
-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利害關係人針對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時,在維護合法性的前提下為政府辯護;
- 以違反合法性為理由,針對政府各級行政官員的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要求法院撤銷行政行為或宣告無效;
- 委派代表出席政府工程或服務公開招標的開標儀式,確保開標過程公正及依法進行;
- 依法或應行政長官請求時,參與訂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利害關係人的合同;
-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主席的請求,行使諮詢職能或就特定事宜的合法性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