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職責為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刑事訴訟,維護合法性及法律所規定的利益,在訴訟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行使監察《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等權限。
刑事檢察職責
檢察院負責實行刑事訴訟,包括決定立案、領導偵查、作出控訴、參與庭審、對判決提出上訴,以至促進判決的執行等。
領導和監察刑事偵查
檢察院負責領導和監察刑事偵查,尤其包括:
- 收到犯罪消息時,依法立案展開偵查;
- 授權警方進行偵查行為,並作出具體指引;
- 對嫌犯進行訊問;
- 對嫌犯採用身份資料及居所之書錄的強制措施,或建議法官對嫌犯採用以下強制措施:提供擔保,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及接觸,中止執行職務、從事職業或行使權利,羈押;
- 向法官建議在偵查中採用特定偵查措施,例如進行通訊截取,在律師事務所、醫生診所及銀行場所進行搜索及扣押等。
提起及確保刑事訴訟
檢察院負責提起及確保刑事訴訟進行,尤其包括:
- 當偵查後有充分跡象顯示犯罪發生及作案者身份時,須對有關人士提出控訴,將案件移交法院審理;
- 當證據顯示犯罪不存在、嫌犯沒有犯罪、有關刑事程序依法不能進行,又或沒有獲得充分跡象顯示嫌犯作案、犯罪存在或不知作案者是誰,應不予控訴並作歸檔處理;
- 為維護公義,就刑事案件出庭支持控訴;
- 依法向法官建議暫時中止刑事訴訟程序,或建議法官免除刑罰並將案件歸檔;
- 參與上訴:- 依法就法院的判決和裁判提起上訴;
- 依法就上訴提交書面答覆; - 依法促進刑事判決和裁判的執行。
民事、家事及勞動檢察職責
檢察院作為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守護者,在民事、家事及勞動訴訟中以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參與訴訟。
檢察院參與民事、家事及勞動訴訟,尤其包括︰
- 代表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公庫;
- 代表無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準禁治產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 對當事人透過法律欺詐而得的法院裁判,依法提起上訴;
- 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
- 依職權在法院代理勞工及其家屬;
-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維護集體利益或大眾利益;
- 參與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程序,以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序。
為了更好地保障無行為能力人或失蹤人的利益,或訴訟的目的是為實現集體利益或大眾利益,即使檢察院不是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時,檢察院亦會輔助參與相關訴訟程序,協助當事人提出證據或參與法院庭審。
行政檢察職責
檢察院承擔著公共利益守護者的重要角色,確保行政活動符合法律規定。
檢察院參與各類行政訴訟,尤其包括︰
- 在特定的行政訴訟程序中依法代理行政機關;
- 依法以違反合法性為理由,針對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要求法院撤銷行政行為或宣告無效;
- 對違法的行政法規規範提起行政訴訟,使違法的規範不產生效力;
- 對由行政機關針對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的罰款及附加處罰決定提出再審請求;
- 對在行政訴訟中作出的判決及裁判提起上訴;
- 依法參與行政訴訟程序,對卷宗進行檢閱及發表意見,以監察行政活動的合法性。
其他法定職責
除了在具體訴訟程序中履行職責外,檢察院亦行使法律監督及其他法定職責,確保法律在公共活動中得到正確的適用。
檢察院的其他法定職責尤其包括︰
- 在訴訟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行使監察《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的權限;
-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應行政長官或立法會主席的請求,行使諮詢職能;
- 促進及合作進行預防犯罪的活動;
- 開展司法協助方面的工作;
- 進行對外交流及協調社區關係;
- 分析和研究預防及偵破犯罪的資訊與情報;
- 指派代表出席公共部門的公共採購開標會議;
- 接受舉報、提供法律諮詢和意見;
-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