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作為領導刑事偵查的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刑事檢控職能。2012年全年檢察院共開立12,172宗刑事案件。對比2011年(11,734宗),去年檢察院的立案增加438宗,增長約3.73%。去年是檢察院立案數目連續第3年增長,2010年立案10,691宗,2011年達11,734宗,2012年上升至12,172宗。
立案罪名 | 2011年 | 2012年 | 變動 | 百份比 |
---|---|---|---|---|
盜竊 | 1,989 | 1,980 | -9 | -0.45% |
加重盜竊 | 1,394 | 1,302 | -92 | -6.59% |
普通傷人 | 909 | 1,015 | +106 | +11.66% |
逃避責任 | 772 | 863 | +91 | +11.78% |
毀損 | 696 | 741 | +45 | +6.46% |
將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 | 409 | 668 | +259 | +52.79% |
2012年,盜竊、加重盜竊、普通傷人、逃避責任、毀損及將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繼續成為檢察院立案最多的6類罪名。盜竊案(1,980宗)以偷電單車、公共街道及巴士扒竊、店舖盜竊等為多。加重盜竊案(1,302宗)集中於商舖、家居或商廈爆竊。隨後是普通傷人案(1,015宗),對比2011年該類案件增加106宗。逃避責任案(863宗)是刑事追究交通意外後不顧而去的肇事司機,該類案件對比2011年增加91宗。毀損案(741宗)涉及故意對明知屬別人的物件作出破壞行為,使物品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668宗)屬於新類型案件,近年顯著上升,當中以櫃員機提款後忘記取款及遺留手提電話的個案較為普遍。
按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經檢察院授權警方調查的所有偵查案件,無論案件是否獲得偵破,警方必須將卷宗送交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負責審查卷宗,並根據調查結果對案件作出是否控訴的決定。倘調查結果顯示有犯罪存在及知悉嫌犯身份,承辦檢察官應提出控訴。經調查充份顯示不存在犯罪或犯罪跡象不足,尤其當無法充份確保嫌犯在法庭被判有罪的合理機會,案件會被歸檔。2012年全年,檢察院共將11,633宗偵查案件結案。對比2011年(10,648宗),本院去年結案增加985宗,增長約10.8%。
檢控方面,檢察院於2012年全年共檢控刑事案件2,877宗,對比2011年(2,644宗),控訴案件增加233宗,增長約8%。檢控個案中,被控訴嫌犯共3,742人,當中澳門居民佔1,945人,中國內地居民佔1,179人,香港居民佔244人,台灣居民佔13人。2012年,檢察院檢控較多的6類案件分別是普通傷人罪(255宗)、與非法移民有關的偽造文件罪(242宗)、交通事故引起的過失傷人罪(211宗)、與非法移民有關的身份假聲明罪(196宗)、加重盜竊罪(163宗)及盜竊罪(141宗)。歸檔方面,2012全年共有8,559宗刑事案件因無條件提出控訴而被歸檔。對比2011年(7,785宗),歸檔案件增加774宗,增長約9%。具體而言,案件因無法確定作案人身份而歸檔有3,342宗;案中有嫌犯或涉嫌人但未能搜集充份犯罪跡象而歸檔有2,625宗;涉及準公罪或私罪且被害人於偵查結束前撤回追究而使案件歸檔有2,079宗;經調查有充份證據顯示不構成犯罪而使案件歸檔有287宗。
1. 案件偵查和檢控任務仍艱巨
檢察院下設的刑事訴訟辦事處,現時由包括本人在內的13名檢察官及70多名司法輔助人員組成,負責全澳刑事案件的偵查和檢控工作。2012年,刑事立案達12,172宗,刑訴辦的每名檢察官平均需要處理近千宗新開立個案,工作壓力不減。檢察官除了對完成調查的每宗案件進行審查及決定是否提出控訴,還需緊急處理警方移送的含拘留犯卷宗,對嫌犯採取適當的強制措施,對警方作出的扣押行為宣告有效,面對警方提出的各項特別偵查措施建議作出決定。2012年全年由刑訴辦各檢察官提出的控訴和歸檔案件總數對比2011年都有所增長,我們對同事們的工作仍是感到滿意的。近年檢察院除了關注結案數目的增加,更希望刑事案件整體的處理週期可逐步縮短。為此,我們於2012年採取了特別措施,安排人手集中處理案發已有一段時間的一批案件。該項工作基本取得成效,檢察院現時處理的待決案件大部份的案發時間集中於最近3年,長遠有利於促使案件加快檢控和審判程序。
2. 逃避責任案的立案和檢控數目均呈上升
近年交通意外的不顧而去個案有所上升,反映部份駕駛者逃避交通事故責任的惡劣態度。根據《道路交通法》,駕駛者不幸遇上交通意外,無論是撞倒行人或碰撞行駛中或路邊停泊的其他車輛,有義務留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員處理。倘若駕駛者事故後立即駕駛逃離現場,目的是逃避事故引起的刑事或民事責任,其行為可構成《道路交通法》第89條的逃避責任罪,可處以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日罰金。倘若交通事故引致行人或對方司機受傷或死亡,不顧而去的行為人更可構成《道路交通法》第88條的遺棄受害人罪,可處以最高3年徒刑或罰金。如肇事司機知悉被害人傷勢後決定駕車逃離,刑罰大幅增加,因應被害人的傷勢的最終結果,行為人可能面對相等於普通傷人罪(最高3年徒刑)、嚴重傷人罪(2至10年徒刑)或殺人罪(10至20年徒刑)的嚴厲處罰。2012年全年,檢察院開立的逃避責任案共863宗,檢控87宗;遺棄受害人罪全年立案共25宗,檢控3宗。
3. 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的案件立案大幅增加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00條,在任何地方拾獲別人的物品後不正當將之據為己有,須承擔刑事責任,可處以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拾獲別人的物品後,最正確是將之交予警方作為失物等候物主認領。除非有足夠資料確定物主是放棄該物件(例如:物件在垃圾桶內撿得),否則應假定是物主疏忽地遺下,拾獲者應按上述做法交予警方。拾獲者將拾得物自用或轉贈家人或朋友,其行為可構成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倘若拾物者將物品拿去典當,典當充當物主,其行為更可另外構成詐騙罪。近年,隨着3G手機的普及,涉及該類手機的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的個案不斷上升,2012年本院開立的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案件共668宗,對比2011年的407宗,該類案件大幅增加50%。
現時,人們除了將手機用作通訊工具,更多利用手機上網瀏覽各類資訊,進行網上遊戲或用於聊天。機主經常使用手機,即使不使用仍將之放於就近,增加機主遺留手機的機會。當然,遺下手機還可能因為機主的警誡性不足。個案資料顯示,遺留手機的常見地點是的士、巴士或發財車,也有發生於餐廳或食店,部份手機遺留於醫院、酒店、娛樂場等公共場所的洗手間,電單車駕駛者將手機放於車頭儲物架後容易遺忘,銀行或店舖櫃枱上也發生不少手機遺留個案。除了涉及手機之外,近期發生不少櫃員機提款後取卡忘記取款及現金被人取走,以及旅客在乘的士後遺留手機,甚至手提包或行李箱的個案。事實上,倘若市民或遊客加強保護本身物品的意識或改變他們的一些習慣,上述的大部份個案應可避免。
儘管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的個案屬輕微案件,警方仍努力進行調查,尤其透過典當記錄尋找失物。涉及手機的個案,更會追蹤遺失手機的通訊紀錄來查找行為人。即使警方找獲行為人,手機可能在澳門手機店出售及已轉售他人,但手機店沒有登記購買者,甚至有行為人供稱將拾獲的手機拿到珠海地下商場出售。即使如此,警方仍在部份個案中尋回失物。由於相關犯罪屬準公罪,部份物主取回失物後聲稱撤回追究,檢察院於2012年歸檔的146宗同類個案,部份歸檔原因正是如此。檢控方面,檢察院於2012年共對37宗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的個案提出控訴,具體情況如下表:
地方 | 物件 | 宗數 | 不同拾得物涉及宗數 |
---|---|---|---|
學校 | 手機 | 2 | 12 |
商店 | 手機 | 3 | |
網吧 | 手機 | 1 | |
遊戲機中心 | 手機 | 1 | |
的士 | 手機 | 1 | |
酒店 | 腰包及手機 | 1 | |
賭場 | 手機 | 3 | |
賭場 | 錢包 | 6 | 6 |
銀行提款機 | 現金 | 4 | 5 |
賭場 | 現金 | 1 | |
賭場 | 現金劵 | 5 | 5 |
銀行 | 介指 | 1 | 2 |
餐廳 | 介指 | 1 | |
賭場 | 手提包 | 2 | 2 |
賭場 | 白色膠盒 | 1 | 1 |
賭場 | 金鏈 | 1 | 1 |
街道 | 紀念鈔 | 1 | 1 |
賭場 | 手提電腦 | 1 | 1 |
賭場 | 籌碼 | 1 | 1 |
總數 | 37 | 37 |
特別指出,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的前提是物主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將其物品遺留於公共地方而自行離去,其後某人經過看見該物品並產生貪念,於是將該物取去。故此,在機場或碼頭大堂等地流連並利用人們疏忽或分心而取去其行李或其他物品,只要物品仍處於物主適當管轄範圍,任何取走該物的行為不應視為將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而是偷竊行為,甚至可構成加重盜竊罪。另外,偶爾有娛樂場賬房職員因疏忽向賭客多兌換籌碼或現金,對數時發現才報警追究。類似個案也可發生於找換店或一般商舖。有報案者認為,客人可能觸犯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甚至詐騙。事實上,這些個案經分析不存在物主疏忽遺下及客人拾得該物的情況,也未見受益人曾以詭計誤導,故個案明顯欠缺刑事成份。當然,有關人士的額外得益屬於不當得利,民事上有義務予以返還。
一、性犯罪的刑事處罰制度
在澳門發生的性犯罪中,多數集中於強姦、性脅迫、對無能力抗拒人性侵犯、性暴露行為、對兒童性侵犯、姦淫未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作出性慾行為等個案。“性自由”和“性自決”成為世界各國刑法普遍保護的法益,澳門《刑法典》第157至173條設定性犯罪的13項罪名,並規定各項性犯罪的構成要件、刑罰幅度、告訴權等內容。強姦罪是指以暴力或嚴重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又或以任何方式使婦女失去意識或處於不可抗拒狀況而與之性交,行為人可判處3至12年徒刑。倘若被強姦的女子未滿14歲,刑罰將加重為4至16年徒刑。倘若被害人因姦成孕,刑罰加重為4年6個月至18年徒刑。性脅迫罪指行為人利用與被害人存在親屬、上下級或其他特殊關係來威迫被害人與進行性交或忍受其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可處2至8年徒刑。至於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失去意識或處於無力抗拒狀況而對被害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將觸犯對無能力抗拒之人的性侵犯罪,可處1至8年徒刑。行為人在上述情況下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可處2至10年徒刑。另外,與未滿14歲被害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只要行為人達16歲的歸責年齡,即使獲被害人同意,亦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可處以1至8年徒刑。同一情況下與未滿14歲被害人進行性交,則處以3至10年徒刑。還須提到,倘若行為人以騷擾或驚嚇被害人為目的而在其面前突然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可處以最高1年徒刑。如果在未滿14歲被害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說出性方面的猥褻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又或利用未滿14歲的被害人拍攝色情照片或錄像,可處以最高3年徒刑。最後,利用14至16歲未成年人之無經驗而與之性交,有關行為可構成姦淫未成年人罪,可處最高4年徒刑。利用14至16歲未成年人之無經驗而與之作出其他重要性慾行為,則構成與未成年人之重要性慾行為罪,仍可處最高3年徒刑。
二、性犯罪案的司法實踐
檢察院於2012年共開立44宗各類型性犯罪案,強姦案27宗,性脅迫案5宗、性暴露行為1宗、對兒童之性侵犯案7宗、姦淫未成年人案4宗。2012年全年,檢察院共對15宗性犯罪案提起刑事控訴,卷宗已移送法院排期審理,當中包括強姦4宗,性脅迫2宗、對無能力抗拒之人的性侵犯1宗、對兒童性侵犯5宗及姦淫未成年人3宗。
檢察院每年開立的性犯罪個案中,強姦案始終佔較大比例。強姦案立案每年維持10至20宗,去年開立的強姦案數目上升至27宗。
年份 | 強姦罪立案 | 以強姦罪檢控案件 |
---|---|---|
2003 | 12 | 8 |
2004 | 18 | 7 |
2005 | 20 | 9 |
2006 | 13 | 6 |
2007 | 14 | 4 |
2008 | 16 | 4 |
2009 | 20 | 5 |
2010 | 15 | 6 |
2011 | 19 | 7 |
2012 | 27 | 4 |
總數 | 174 | 60 |
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對強姦罪比較重視,參考上表數據,過往10年開立的174宗強姦案中,經檢察院控訴達60宗。由此可見,強姦罪的破案率及檢察院控訴率相對較高。強制措施方面,檢察官及刑庭法官傾向對涉強姦的嫌犯採取較嚴厲的強制措施,去年共有4名嫌犯因有強烈跡象顯示涉及強姦罪而被羈押。定罪量刑方面,多年來的裁判顯示法官對性犯罪行為人的判刑較重,去年共約30名嫌犯經法庭審理而被判處實際徒刑,這批人士包括強姦犯16人、性脅迫4人、對兒童性侵犯6人、與無能力抗拒人之性侵犯2人、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2人,他們被即時送往澳門監獄服刑。
檢察院去年檢控的一宗強姦案,情節特別嚴重,嫌犯正被羈押,案件最近在初級法院開庭審訊。案情顯示,嫌犯是幾名被害人(事發時年齡均少於12歲)的父親。自2003年起,嫌犯經常因孩子頑皮或學業欠佳而虐打幾名被害人至身體滿佈傷痕,更藉口要求幾名女兒做“體能訓練”,如未能做到其要求的高難動作,便對女兒作出體罰,期間乘機對幾名女兒進行性侵,後期更強迫幾名女兒進行性行為。嫌犯的性犯罪行為自2005年開始,並持續多年,直至2011年才被揭發。由此可見,澳門的性犯罪活動儘管未如印度等國家般猖獗,但性犯罪的立案數字在澳門呈上升趨勢,偶爾也發生一些令人髮指的個案,性犯罪的問題應獲得更廣泛的關注。
三、性犯罪案涉及的主要問題
強姦等性犯罪案通常不易尋找目擊證人,這對偵查工作帶來挑戰。倘若被害人案發後立即報警,盡快安排婦科檢查,一定程度上可保留被暴力強姦的證據。假如警方能於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搜集犯罪跡象(例如:精液),再配合DNA分析,這對查明作案人身份至關重要。此外,為了將行為人繩之於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被害人有需要出庭指證嫌犯,並在庭上講述不愉快的經歷,還接受辯護律師的質問。對於這些要求,並非所有被害人能承受當中的壓力。現行刑法的規定,除了強姦屬公罪外,其餘各項性犯罪均屬準公罪。故此,強姦以外的其他性犯罪案件,被害人或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長可能因各種原因而在案的中途撤回追究。事實上,部份的性犯罪案件因此而歸檔。
性犯罪個案中,倘若被害人認識嫌犯,或兩者存在男女朋友、親屬或工作關係,這些因素雖導致較易查明嫌犯身份,但嫌犯也會利用該因素進行辯解,例如聲稱被害人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有時,被害人與嫌犯存在某種關係反而對被害人追究事件的決心帶來影響,被害人可能害怕被解僱或得罪親屬而不願追究到底。也有一些個案,未成年的女被害人涉嫌被父親性侵,被害人母親可能因堅持刑事追究而失去家庭經濟之柱,故代被害人撤回追究。
談到性犯罪,不得不提到非禮行為。非禮事件在外國通常在火車、巴士等公共地方發生,行為人通常是男性,他們趁着環境擠迫而故意以身體觸碰女乘客,或伸手觸摸女乘客的敏感部位。然而,在澳門揭發的非禮個案通常不是在集體交通工具內發生。隨着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近年出現一些個案,個別遊客或賭客向娛樂場、大型酒店或食肆的女服務員作出不禮貌或非禮行為。由於澳門《刑法典》不設獨立的“非禮罪”,檢察院現時只可循內容較接近的侮辱罪提出檢控。可是,侮辱屬私罪,刑事程序取決於被害人適時報案追究外,還要求被害人須聘請律師,以便代其申請成為輔助人及提出私人控訴書,否則案件將會歸檔。儘管符合經濟條件的被害人可申請司法援助,但遭非禮又不符合條件申請司法援助的被害人有可能為此支付一筆律師費,有關訴訟安排無疑打擊被害人追究非禮者的決心,同時不利於遏止該類性犯罪在澳門繼續發生。
身份證明局、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等部門每年向檢察院檢舉或通報數十宗懷疑假結婚個案。過往三年,檢察院共開立187宗假結婚的偵查案件(2010年55宗、2011年52宗、2012年80宗),去年立案宗數錄得較大升幅。過往三年,檢察院共對34宗假結婚個案提出刑事檢控(2010年6宗、2011年8宗,2012年20宗),被控嫌犯共135人(75名男性和60名女性),當中約半數屬澳門居民,其餘大部份為中國內地居民,也有個別來自菲律賓、尼泊爾等國家。
個案資料顯示,不法份子一般透過金錢回報吸引單身的男性或女性澳門居民配合進行假結婚,以協助另一性別的中國內地居民騙取澳門居留權。有些假結婚個案因一方的澳門居民與另一方的內地配偶年紀差異較大,或兩者對彼此家庭背景不熟悉,又或兩者婚後沒有來往或共同居住而被揭發。這類案件的調查遇到一些困難,為確定婚姻的真實性,警方需要了解他們婚後的具體生活狀況,包括兩人出入境記錄,甚至有需要對兩人宣稱的共同住所進行突擊搜查,但由於男女雙方婚後多數分隔兩地居住,警方較難傳召在內地居住的一方前來澳門錄取口供。如要派警員到該人在內地的住所進行搜證,手續較為繁複,亦不能達致特擊搜查的效果。當然有一些個案,夫妻間年紀雖然相差較大,但經調查未發現可疑之處,也有另一些個案未查獲假結婚的充份跡象,案件須作歸檔。
近年,除了一些假結婚的獨立個案外,也發現有人藉介紹假結婚而圖利,更有以商舖經營作掩飾。2007、2008及2009年,警方分別偵破多宗規模較大的假結婚案,多名假結婚的經營者被判處實際徒刑。首宗是一對澳門夫婦透過在黑沙環開設地產貿易行,大量招募單身的男性或女性澳門居民到中國內地進行假結婚活動,警方共查獲15名參與假結婚而收取金錢利益的澳門居民。第二宗涉及一名澳門男子,他透過在澳門經營的一間婚姻介紹所招收至少6名澳門單身男女進行假結婚,以協助一批中國內地居民到澳門定居。第三宗揭發5名澳門男女與一不知名中國內地男子合謀,安排急需用錢的一些澳門居民到中國內地與特定人士進行假結婚,從而協助該些人士取得澳門居留權。該案連同主謀共23名本地及內地居民被檢察院提出控訴。
假結婚是指一名澳門居民與一名中國內地居民或外國人在缺乏感情的基礎上共同締結虛假婚姻,先騙取外地政府發出內容不實的結婚證書,再以配偶身份不正當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般情況下,涉案的澳門居民因協助假結婚取得金錢回報,也有一些假結婚個案是親屬或朋友間進行。由於澳門沒有設定“假結婚”罪名,但考慮到該等行為的性質和目的,檢察院一直引用第6/2004號法律核准的《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法律》第1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提出檢控,一經定罪,行為人可判處2至8年徒刑。隨着澳門社會福利逐年提高,不少鄰近地區的人士都想取得澳門居民身份。對於一些人士透過假結婚騙取澳門居留權的犯罪行為,以及個別澳門居民為取得非法利益,鋌而走險假結婚,檢察院將繼續予以嚴厲打擊,也呼籲市民不要被非法利益迷惑,以身試法,損害澳門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