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模式

《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為對法院裁判提起上訴之目的,澳門“設有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第一審法院包括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第十條)。“初級法院由民事法庭、刑事起訴法庭、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組成”;“刑事起訴法庭有管轄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第二十九條)。

基於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傳統,澳門檢察院則採取單一組織架構,由三個級別的檢察官分別派駐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代表檢察院履行職責。

為配合檢察院的運作模式並輔助檢察官履行職責,澳門檢察院分別在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行政法院、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設立相應的辦事處,每個辦事處配備相應的檢察官、司法文員和行政人員。

運作模式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