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年會暨會員大會胡家偉顧問講話稿

《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檢察長辦公室顧問 胡家偉
二零一六年五月

一、 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的財產申報制度始於1992年,亦即是說,澳門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已設立了財產申報制度。

澳門的首部財產申報法 — 第13/92/M號法律《政治職位權利人財產利益的聲明》 — 於1992年獲立法會通過。然而,該法的適用範圍相當狹窄,僅適用於政治職位據位人,包括立法會議員、諮詢會委員、市政機構成員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而且相關的刑事處罰制度尚未完善,尤其是沒有對財產來源不明的情况定出刑事制裁[1]

1998年,澳門立法會通過了第3/98/M號法律《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衆監察》,擴大了財產申報制度的適用範圍,規定政治職位據位人、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都負上申報財產的義務。

自此,所有公共實體的人員,不論職位高低,均須提交財產申報書,而且法律對須申報的收益及財產作出了更明細的規定,並新增了「不合理的富有表像罪」,亦即是現在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3年,澳門立法會對1998年通過的財產申報制度進行了全面檢討,並通過了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旨在完善財產申報的流程和具體操作,以及將「政治職位據位人」及「公共職位據位人」概念合而為一,將之統稱為「公共職位據位人」,使之與澳門回歸後的法律秩序相配合。

到了2013年,澳門立法會再次對財產申報制度進行了修改,並通過了第1/201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新法革新之處是增加了用作公示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第四部分,旨在提升級別較高的公共職位據位人的財產透明度,方便公衆監察。

二、 《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一)申報義務主體

以下人員須提交財產申報書:公共職位據位人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1. 公共職位據位人為:

(1)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

(2)立法會議員;

(3)司法官員;

(4)行政會成員;

(5)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

(6)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占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

(7)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

(8)其他等同領導及主管職位的據位人,尤其是辦公室主任及顧問。

2. 下列人員,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的人員,視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1)確定性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務員;

(2)臨時委任或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的服務人員;

(3)以合同聘用且具有從屬關係的人員;

(4)澳門保安部隊文職人員或軍事化人員;

(5)海關人員。

3. 下列人員須向終審法院提交申報書第四部分:

(1)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

(2)立法會議員;

(3)司法官員;

(4)行政會成員;

(5)辦公室主任;

(6)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

(7)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占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

(二)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期限

申報人自開始擔任有關職務之日起九十日內須提交申報書。

申報人自下述日期起九十日內須提交具最新資料的申報書:

1. 自終止職務之日;

2. 公共職位據位人自續任、再當選或續期之日;

3. 對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如轉變所任職的實體或部門、因其職務法律狀况改變而引致職等變動,又或其薪俸、底薪或長期酬勞變動達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85點的對應金額,則自變動之日;

4. 對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如沒有出現上數項所指的狀况改變,則自上次提交申報書後届五年之日。

(三)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組成

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1. 第一部分:載明申報人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的個人身份資料,以及申報人的薪俸點或月報酬。

2. 第二部分:載明容許嚴格評估申報人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於申報時屬申報範圍內的財產和收益資料,尤其是:

(1)資產,包括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對船舶、飛行器或車輛擁有的權利、有價證券組合,以及金額或價值超過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500點[2]的對應金額的銀行賬戶、現金、債權、藝術品、珠寶及其他物品;

(2)從工作或職業活動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補助或退役補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從工商業活動取得的收益;從不動產、著作權、工業產權及資金運用所取得的收益;

(3)負債,指金額超過公職薪俸表所載薪俸點500點的對應金額的債務;

(4)所兼任的有酬或可獲財產利益的職位、職務或活動;

(5)如屬開始或重新開始擔任職務的情况,申報人須申報其在前兩年內曾服務的實體的識別資料。

3. 第三部分:載明在過去兩年基於擔任公共職位而獲得的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或優惠,特別是財務上的贊助,往外地的交通及逗留的款待費用,以及從公共或私人實體所收取的財產利益,但因執行職務而獲得的收益除外。

4. 第四部分:載明特定的公共職位據位人擁有的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以及在任何非營利組織擔任的職務。

(四)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提交地點

公共職位據位人、廉政公署人員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須向終審法院提交申報書,而其他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須向廉政公署提交申報書。

(五)財產及利益申報書的取閱

提交申報書的記錄專用冊和申報書的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可自由取閱,而第四部分須在終審法院網站公開。另一方面,申報人可自由取閱其本人整份申報書及有關卷宗。

檢察官、法官、廉政專員、刑事警察機關及刑事警察當局可以在刑事調查程序範圍內,取閱整份申報書或其部分;如欲取閱存放於終審法院的申報書,則須事先取得終審法院院長許可;如欲取閱存放於廉政公署的申報書,則須事先取得廉政專員許可;如欲取閱的是申報書第二部分時,還須在申請書內說明獲悉申報書的資料是為了在刑事訴訟中尋找事實真相,並須附隨有關的證據資料。

除了檢察官、法官、廉政專員、刑事警察機關、刑事警察當局外,具有關職責的其他公共實體、任何具正當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如能證實知悉申報書的資料屬其重要正當利益,亦可取閱申報書的第三部分。

(六)欠交財產及利益申報書

如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發現負上申報義務的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其提交申報書,則須勒令欠交者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書,但該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不遵守有關命令者,觸犯違令罪,而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須將適當的卷宗資料送交檢察院,以便開展相關的刑事程序。

如申報人補交申報書時就遲交一事以書面作出合理解釋,則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可視之為在合理情况下遲交。

(七)申報書資料不正確

如申報書任一部分所載資料不正確系因不可寬恕的過錯所引致,違法者將被科相當於所擔任職位三個月至一年報酬的罰款。

如申報書任一部分所載資料不正確且屬故意造成時,違法者受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的處罰;如判處的刑罰為罰金時,則罰金不低於違法者所擔任職位六個月的報酬。

為開展針對上款所指違法行為的刑事程序,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將資料不正確的申報書的證明書及其他認為適當的卷宗資料送交檢察院。

(八)財產來源不明罪

負有提交申報書義務的人,其本人或藉居中人所擁有的財產,异常地超過所申報的財產,且對如何和何時擁有不作具體解釋或不能合理顯示其合法來源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如屬上指未能解釋如何擁有或解釋來源的財產或收益者,可在法院的有罪判决中宣告將之扣押和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九)禁止擔任的職位或職務

實施資料不正確罪或財產來源不明罪而被判刑者,可被禁止在最長十年內擔任公共職位及公職。

(十)配偶的合作義務

申報人的配偶或與其有事實婚關係者,須向申報人提供填寫申報書所要求的一切資料,或自行提交申報書的第一及第二部分。

凡故意和不合理地不遵守上指義務者,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三、 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腐案與財產申報制度的作用

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於2006年12月因涉嫌觸犯受賄、洗錢等犯罪被拘捕。

在首階段的調查過程中,澳門的執法部門發現歐文龍擁有約1億美元的財產,但當時只能證明在有關財產中約2,250萬美元為歐文龍受賄所得,其餘的仍待進一步查明。

當時,澳門的執法部門向澳門終審法院院長提供了歐文龍涉嫌犯罪的證據資料,請求批准查閱歐文龍的財產申報書和發出認證副本,並獲得批准。

經比照歐文龍的財產申報書所載的資料,可以發現他實際擁有的財產,大部分都沒有申報,而且异常增加的財產是他在相關期間的工資總和的56倍,但他却無法說明有關財產的來源或顯示是來自合法途徑。

2008年1月,歐文龍被澳門終審法院裁定受賄、濫用職權、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財產來源不明及清洗黑錢等57項罪名成立,判處27年徒刑,罰款3萬美元,並宣告將約1億美元的涉案現金及其他財產予以充公,撥歸澳門特區所有[3]

在這個案中,財產申報制度發揮了重大的作用,讓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能快捷地依法扣押、充公歐文龍來源不明的財產,而事實上,在其後的調查中,亦能查明歐文龍的大部貪腐行為。

基於澳門終審法院於2008年1月作出的判决,澳門當局展開了追贓行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的協助下,澳門成功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追回歐文龍在香港存放的約5,500萬美元的財產。

另外,在英國皇家檢控署的協助下,澳門亦成功透過刑事司法合作機制追回歐文龍在英國存放的約4,000萬美元的財產。

再加上在澳門扣押和充公的財產,歐文龍貪腐所得的財產,差不多已全數追回。

四、 總結

在澳門,所有公務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須要申報財產。

財產申報能反映申報人及其配偶於申報時的財產狀况,藉此可以知道公務人員的財產有否异常增加。

按照《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欠交財產申報書,可構成違令罪。

故意申報不實者,可構成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

財產异常增加而不能解釋其合法來源者,可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

至今,《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運作良好。


[1]1987年的第14/87/M號法律《賄賂處分制度》也沒有將財産來源不明定為犯罪,其第7條(不合理的富有表像)規定:「一、倘現職或退休公務員本身或假借居中人擁有與其所收受或聲明的薪酬不相稱的財物或收益,而不提出如何擁有該等資産或收益的滿意解釋時,將按情况而定受革職或喪失退休金的處分。二、對維持超過其職級薪酬所容許之生活水平的現職或退休公務員,倘不能證明其所有的資産或收益之合法來源時,亦將受同樣處分。三、…四、…」,因此,有關的制裁只屬紀律性質。再者,《賄賂處分制度》於1995年被核准《刑法典》的第58/95/M號法令所廢止,故在《刑法典》生效之後至第3/98/M號法律《收益及財産利益的聲明與公衆監察》生效之前,出現了財産來源不明處罰制度的空窗期。
[2]薪俸點500點約等於5,000美元。
[3]2009年4月,歐案第二階段審結,歐文龍被終審法院裁定24項受賄及清洗黑錢罪名成立,連同首階段的案件,共涉及81項控罪,被判處徒刑的年期增加至28年半。2012年5月,歐案第三階段審結,終審法院認定歐文龍9項罪名全部成立,將有關徒刑的刑期加至2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