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辦事處作為檢察院專責處理刑事案件偵查和檢控工作的辦案單位,現時辦公地點設於澳門皇朝廣場2樓和3樓。刑事訴訟辦事處除本人外,安排了另外4名助理檢察長及9名檢察官履行職務,共同處理全澳的刑事案件。為了配合檢察官的辦案,刑事訴訟辦事處設立4個程序科、第一輔助組、特案組及中心科,配置了約74名司法文員及其它行政人員。按照《司法官通則》的規定,檢察院司法官應以“合法性”及“客觀性”作為履行司法職務的基礎,在刑事案件的具體事務中,以追求真相作目標,重視程序的要求,並按調查的結果客觀地就每宗案件作出是否刑事檢控的決定。
按照案件繁簡分流的政策,檢察院將殺人、綁架、禁錮、黑社會、勒索、毒品、洗黑錢、為賭博之高利貸等嚴重犯罪的案件集中交由特案組的2名助理檢察長和1名檢察官負責。回歸後,來自廉政公署涉及公務犯罪的案件亦都交由特案組處理。至於特案組職權範圍以外的其他大部份犯罪,案件開立後平均分配予4個程序科的2名助理檢察長和8名檢察官負責,當中屬於嫌犯不明的案件集中交由第一輔助組協助,目的是加快該批案件的結案程序。中心科作為文件處理的部門,接收來自警方的卷宗及所有與刑事案件有關的文件,並將經檢察院控訴的卷宗移送初級法院審理,同時負責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以及依法管理扣押品。
由於嚴重及特別案件備受社會各方的關注,檢察院就一些市民關心的重大案件及時發佈訊息。本人藉此向記者報告這方面的一些具體情況。衆所周知,回歸後各類嚴重案件的立案量有所下降,但涉及毒品的犯罪卻有逐年緩慢上升的趨勢。就以2011年為例,檢察院全年以販毒、少量販毒、吸食毒品、持有吸食毒品工具等罪名開立的偵查案件達297宗,當中販毒案有146宗。販毒案中,在澳門國際機場揭發的藏毒案值得關注,去年司法警察局、海關及治安警察局在機場範圍內揭發了15宗販毒案,7宗體內藏毒、1宗身上藏毒及7宗行李藏毒,被拘留的涉嫌人共20人,每宗個案涉及的毒品數量相對較大,企圖販運入境的毒品類型包括海洛因、可卡因及冰。檢察院非常重視販毒案,2011年全年檢控的販毒案有60宗,被起訴共92人,當中有63人被採取羈押措施在澳門監獄排期候審。較輕微的販毒案,去年全年共檢控48宗,被起訴共78人;去年全年檢控涉及吸食毒品或持有吸食工具等罪名的案件有59宗,被起訴共70人。
此外,公務員犯罪方面,檢察院去年刑事檢控了43名公務員,涉及的罪名包括:個人資料不當查閱罪(1宗)、不法的錄製品及照片罪(1宗)、公務上之侵佔使用罪及醉酒駕駛罪(1宗)、公務員偽造罪(1宗)、加重傷人(1宗)、受賄作不法行為及清洗黑錢罪(1宗)、為賭博之非法借貸罪(1宗)、恐嚇罪(1宗)、交通意外逃避責任罪(4宗)、普通傷人(14宗)、詐騙罪(1宗)、交通意外過失傷人罪(12宗)、對無能力抗拒人之性侵犯及不法錄製品及照片罪(1宗)、醉酒駕駛罪(2宗)。由此可見,無論屬於影響社會安寧的嚴重罪行,或是涉及公務員的犯罪行為,檢察院都希望透過集中處理達至加快案件審理效率的目標。我們相信,將涉及嚴重或特別性質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法院審訊,這對促進澳門特區的長治久安及確保社會公義和司法公正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檢察院作為領導刑事偵查的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刑事檢控的職能。2011年,檢察院刑事案件的立案數目達11734宗,全年檢控了2644宗刑事案件,被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共3308人。至於盜竊案方面,去年全年共開立3383宗案件,約佔刑事總立案數的30%。與2010年立案2668宗比較,去年開立的盜竊案增加了715宗,同比增長約27%。卷宗資料顯示,檢察院於2011年開立的3383宗盜竊案中,經警方調查最後未能獲悉作案者身份約有2600宗,檢察官依法將這部份案件歸檔,但不妨礙未來出現新證據時案件重開。另外,約有780宗盜竊案存在被針對的具體涉嫌人或嫌犯,這批案件中,約有36%的案件(280宗)經檢察官審核證據後,認定有關人士犯罪跡象不足,於是將案件歸檔;也有約32%的案件(250宗)因涉及的金額少於澳門幣3萬元,按刑法典規定只構成普通盜竊,基於有關罪名屬準公罪,且被害人於案件調查期間明確表示不追究,這時檢察官依法將這部份案件歸檔;剩下約32%的案件(250宗)具有提起刑事檢控的條件,在這基礎上,檢察院去年全年以盜竊罪或加重盜竊罪檢控約230宗,其餘約20宗盜竊案最後改控詐騙、信任之濫用、竊用車輛、將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等罪名。總體而言,因盜竊或相關犯罪而被起訴約310人,當中包括澳門居民125人,非本地居民185人。
除了一般個案,盜竊案基於不同性質還可分為下列五類:(1)店舖盜竊;(2)車輛盜竊;(3)家居商舖爆竊;(4)旅遊區及巴士扒竊;(5)外傭盜竊。
去年因涉嫌在超市、化妝品店、時裝店等場所進行盜竊而被檢察院檢控的案件共65宗,一共起訴了74人。這些個案,大部份涉嫌人被店員或保安員當場截獲,又或因防盜裝置響起而被揭發,涉嫌人其後轉交警方處理。但是,由於涉嫌人並非直接由警員拘留,即使屬現行犯情況下被截獲,檢察院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仍不能將涉嫌人立即移交初級法院以簡易程序開庭審理。除上述原因,不能安排即審的還可能因為:作案時涉嫌人未滿18歲;涉嫌人不是當場被拘留;被偷貨物的價值超過澳門幣3萬元等。有時,被害店舖屬於股份有限公司或企業,有關負責人如未能及時簽署刑事追究聲明書或提供合資格授權刑事追究的文件,立即安排即審程序將出現困難。倘若個案未能交付法院即審,檢察院應開立偵查案件作出處理,犯罪嫌疑人大多被採取身份資料及居所書錄、保釋金、定期報到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或出現犯罪集團性質的一些個案,犯罪嫌疑人也有機會被採取剝奪自由的羈押措施。如不採取羈押,來自外地的犯罪嫌疑人在簽署同意缺席審判的聲明書後,檢察院會將之交還警方。一般情況下,治安警察局按第6/2004號法律核准的《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制度》對涉嫌來澳犯案的人士驅逐出境,並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再次進入澳門。
為此,我們期望藉著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即將進行修訂的機會,對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作適度放寬,從而使更多的普通盜竊案,尤其涉及外地作案人,立即移送法院開庭審判,這肯定有利於發揮協同打擊盜竊犯罪活動的作用。另外,我們主張上述公司或企業重視其轄下店舖被盜竊的事件,除了表示刑事追究外,也應及時向警方或檢察院提供刑事追究的聲明書或授權追究的文件。
長期以來,在澳門的車輛盜竊活動比較活躍,尤以電單車盜竊為甚,近期出現偷取電單車零件或偷取電單車頭盔箱內財物的個案,引起市民的關注。以去年為例,涉及電單車的盜竊案約有530宗,至今只有80多部失車被尋回。除了車主其後自行發現失車外,也出現涉嫌人將偷來的電單車在市面上駕駛,並因違例停泊而被警員發告票及發現屬失車,警方不定期在各區截查車輛,偶爾也會將偷取電單車的人士截獲。由於被盜的電單車價值一般不超過澳門幣3萬元,故偷電單車的行為屬於準公罪,即刑事程序取決於被害人是否追究。很多時,犯罪嫌疑人被警員截獲後,部份車主取回失車即表示放棄追究,因而導致檢察院將案件歸檔。正因為這個原因,檢察院去年成功刑事檢控的偷取電單車個案數目只有10宗,被起訴約12人。
近年,開啟電單車頭盔箱來偷取財物的個案有所增加,作案者甚至使用罐頭鎖匙就可作案,對電單車車主造成一定困擾。該類案件涉及財物較少,面對部份車主不想追究,提出檢控存在困難。可幸,檢察院近年引用“盜竊為生活方式”對該類頭盔箱盜竊案提出檢控取得一定成效。例如,檢察院於2010年對一名進行頭盔箱盜竊超過90次的無業人士提出了檢控,該名被檢控的人士於2011年繼續作案,最終經檢察官建議,刑庭法官將之羈押澳門監獄候審。
檢察院去年以加重盜竊罪檢控的爆竊案共19宗,被起訴共26人,這些個案大多涉及使用撬毀門窗、攀爬或使用假鎖匙入屋方式盜竊或在商場、店舖、寫字樓等場所進行爆竊。近期多了作案者利用空置的單位,使用千斤頂等工程器具壓毀牆壁,從而進入鄰舖盜竊。去年本院提出檢控的個案中,共有8名爆竊匪被採取了羈押的強制措施,其餘被檢控的人士被採取繳納保釋金、定期報到或禁止離境的強制措施。
對於爆竊案,司警人員在現場進行取證,尤其撿取有價值的可疑指模痕跡,以及針對一些具有編號的手錶、手提電話等被盜物品透過典當紀錄或電話記錄進行追查是案件偵破的重要關鍵。另外一些個案,可能因為涉嫌人重複作案終事敗,警方從而揭發被捕者涉及之前更多的盜竊活動。另一方面,除了傳統的典當行業外,近年興起收購和轉賣二手貨的店舖。與當舖習慣登記典當者身份的做法不同,大部份二手店沒有記錄出售者的身份資料,使得部份刑事個案,即使警方從二手店舖內尋回失物,但仍無法查獲盜竊者是誰。我們認為,有權限的行政部門有必要加強對這些業界的監管,對二手物品的出售、轉售等活動給予更明確的指引,藉以減少作案者的銷贓渠道。
扒竊匪徒中,除了本地人之外,也有外來人士,他們混雜在遊客中進入澳門,以團夥方式在旅遊區出沒,利用旅客的警覺性不高,以長鉗或熟練的技巧快速偷取旅客背包或手袋的財物、隨身行李、手提電話等。另一方面,不少旅客改乘巴士旅遊,使部份巴士路線非常擠擁,巴士上的扒竊活動不只針對旅客,本地居民同樣可能受到損失。巴士盜竊案較難偵破,因為很多被害人離開巴士後才發現被扒竊,即使在巴士上發現,如不是第一時間,眾多乘客中亦較難識別犯罪嫌疑人。
我們主張,被害人應積極報案,方便警方掌握更多扒竊匪徒的作案地點、時間和手法,從而有條件作出打擊扒竊的特別部署。去年警方通過這個方式查獲兩個扒竊團伙。當場將扒竊者截獲、搜獲犯罪工具和被害人財物、更多被害人的挺身作證都有利於將他們繩之於法。
在澳門,家傭盜竊存在兩種情況。其一是:家傭利用在僱主家中工作之便,將屬僱主的一些金錢或與職務相關的日用品據為己有,但家傭為了不讓僱主知悉,採取了分階段且每次取去少量物品的方式作案。個案揭發後僱主報警追究。這類家傭盜竊,取證較容易,犯罪嫌疑人有機會被控以盜竊罪或信任之濫用罪。另一類家傭盜竊是:家傭一次過取走僱主的大量金錢或貴重財物,然後無故失蹤。僱主報案後始發現家傭已返回原居地。這些個案,警方搜證工作因家傭已離澳而出現困難,除非家傭離澳前將犯罪所得之物典當或獲得家傭偷取財物的錄像記錄等有力證據,否則案件未必搜集到充足資料支持檢察官對該家傭提出控訴。
根據案件資料,檢察院去年起訴的盜竊案中,涉及家傭盜竊共18宗,被起訴的家傭共22名。由於家傭盜竊案的排期審訊時間較長,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和警方應注意,避免被揭發進行盜竊或排期候審的外傭以任何藉口繼續留澳,重點防範該等外傭遣返原居地後使用他人證件或偽造證件再次進入澳門找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