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檢察長王偉華在打擊販賣人口研討會上的致辭

販賣人口犯罪案件的司法實踐
助理檢察長 王偉華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三日
 

澳門連續兩年被美國列入販賣人口的第二類國家或地區的關注名單,事件引起了澳門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行政長官于2007年8月作出批示,成立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特區政府亦于本年初向立法會正式提交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草案。

一、“販賣人口”及類似犯罪案件的基本資料

“販賣人口”一般是指不法分子從某一個國家或地區招攬或誘騙女子前往另一些國家或地區進行賣淫,從而獲取賣淫活動所得的全部或部份利益。澳門立法會於1997年中通過了核准《有組織犯罪法》的第6/97/M號法律,該法律第7條設立了“國際性販賣人口罪(Tráfico internacional de pessoas)”。 與此同時, 澳門《刑法典》第163、164 及170 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淫媒罪(Lenocínio)”、“加重淫媒罪(Lenocínio agravado)”及“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罪(Lenocínio de menor)”等繼續生效。另外,因應一些個案的涉案女子是澳門居民,參與淫媒活動出於自願,又或涉案的內地或外國女子在自願參與淫媒活動時一直處於合法留澳的狀況,將這些個案定性為淫媒存在一定困難,故此,澳門立法會在上述第6/97/M號法律第8條設立了“操縱賣淫罪(Exploração de prostituição)”,以相對較低的刑罰追究這類賣淫活動操縱者的刑事責任。

經收集檢察院多年來處理上述各類案件的資料,本人整理出下列多個報表,期望更準確地反映這些案件的立案、偵查及結案情況:

淫媒、加重淫媒及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罪

年份 立案 結案的具體情況(包括各年開立之案件)
總結案 控訴 歸檔
2007 18 34 9 25
2006 20 23 11 12
2005 30 32 13 19
2004 12 23 11 12
2003 17 21 1 20
2002 28 17 6 11
2001 31 24 15 9
2000 46 20 12 8
總數 202 194 78 116

操縱賣淫罪

年份 立案 結案的具體情況(包括各年開立之案件)
總結案 控訴 歸檔
2007 15 18 6 12
2006 12 11 3 8
2005 13 13 5 8
2004 8 4 2 2
2003 8 3 1 2
2002 8 2 0 2
2001 5 3 1 2
2000 8 0 0 0
總數 77 54 18 36

 

二、“國際性販賣人口罪”的執法狀況

上述幾個報表清楚顯示,第6/97/M號法律第7條關於“國際性販賣人口罪”的條文之執法效果並不理想。

(1) 立案方面:

檢察院較少以“國際性販賣人口罪”開立偵查案件。根據有關資料,回歸前檢察院只曾於1998年立案1宗,該案最後歸檔。回歸後,特區檢察院亦只曾於2002年立案2宗,兩案最後分別以協助偷渡罪及操縱賣淫罪提出控訴。事實上,澳門特區成立後,澳門警方共偵破了超過250宗與賣淫有關的案件,但絕大部份個案是以淫媒、加重淫媒或操縱賣淫等罪名移送檢察院。具體而言,部份個案警方是根據情報採取行動,另一些由巡警揭發,也有少數個案由被害人報警通知警方。警員通常在酒店內或街上拘留涉嫌操縱賣淫活動的人士,同時截獲多名涉嫌賣淫女子,部份個案中警員在現場搜獲一些與賣淫有關的物件。其後,警方按照一般程式會向嫌犯進行訊問及向這些女子進行詢問,但嫌犯和這些女子的口供多集中於嫌犯強迫這些女子進行賣淫,嫌犯向這些女子介紹客人,以及嫌犯與這些女子分配賣淫收益等事實。倘嫌犯有為這些女子提供住所,警員還會前往有關住所進行搜證,口供也會涉及倘有的非法收容方面的事實。然而,嫌犯及這些女子的口供較少具體談及這些女子如何從原居地前來澳門(例如:是否是嫌犯或同一犯罪團夥的其他人士在原居地引誘及將她們帶來澳門,或是否由另外一些犯罪分子安排她們來澳,又或是她們自行來澳後才認識嫌犯及參與嫌犯操縱的賣淫活動)。淫媒等案件的嫌犯通常拒絕合作,但當警方向有關女子查問誰從原居地引誘及安排她們來澳時,她們回答的內容往往是不具體,甚少個案能提供這些不法分子的完整身份及聯絡方式,以致警方無法立即展開進一步的調查或向原居地的國家或地區之警方提出協助請求。基於缺乏有關女子從原居地被引誘及安排她們來澳這部份的資料,檢察官一般認為這些個案並不符合國際販賣人口罪的所有犯罪要件,故多改以淫媒或操縱賣淫罪立案偵查。

(2) 偵查取證方面:

從過往的案件得知,來澳賣淫的女子主要來自中國內地,其次是東南亞,近年也有部份女子來自俄羅斯等東歐國家。警方在偵破淫媒或操縱賣淫案件後,這些女子便成為案件的重要證人。考慮到她們並非在澳門居住,當案件移送法院審理,預期她們不能出庭作證,故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53條特別允許這些女子在刑事起訴法庭法官面前錄取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以便這些口供透過在庭上宣讀產生等同于證人親自出庭作供的效果。現實情況顯示,警方在周末假日偵破的一些個案,因為司法機關不辦公而無法立即將涉案的女子送交檢察院,以便轉送刑事起訴法庭進行上述筆錄。在缺乏上述備忘聲明之情況下,除非警方是以現行犯方式破案或在現場搜獲大量有力物證,否則檢察官有可能認定犯罪迹象不足而將案件歸檔。部份個案證人即使有錄取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但有關口供含糊或沒有明確指控嫌犯,甚至同案的多名女子之口供存在矛盾,這也可能導致案件歸檔。另外一些個案,警方最初只截獲賣淫的女子,即使這些女子在備忘筆錄中提供淫媒或操縱賣淫者的身份資料,但其後當警方截獲嫌犯時,由於賣淫女子已送返原居地,因而無法安排進行認人或對質等措施,這些因素也可能影響案件的取證效果。

(3) 刑事檢控方面:

澳門特區檢察院至今以淫媒或操縱賣淫等罪名開立了超過260宗案件,至今共結案約228宗。歸檔的案件共約140宗,檢控的個案中,約90宗以淫媒罪或操縱賣淫罪檢控嫌犯,只有1宗以國際性販賣人口罪提出控訴。據本人知悉,回歸前曾有檢察官以國際性販賣人口罪提出過控訴一次,但因事隔多年無法查證該案的最終審理結果。其實,檢察官較少以國際性販賣人口罪提出刑事檢控值得深入探討。有法律專家認為檢控個案少是因為第6/97/M號法律第7條關於國際販賣人口罪的條文有欠清晰,指該條文在內容上僅懲治從澳門引誘女子往外國或其他地區賣淫,但不包括從外國或其他地區引誘女子來澳賣淫。對於該條文的行文是否出現問題,由於檢控個案不多,審判或上訴個案更少,因而無法得知大部份司法官對該條文的理解和評價。然而,過往至少有2宗以國際性販賣人口罪提出檢控的案例,這表明有部份檢察官認為國際販賣人口罪的條文雖然並非完美,但仍能有效監管從澳門引誘女子往外地賣淫以及從外地引誘女子來澳賣淫的犯罪活動。該條文作為單行刑事法律,明確規定國際販賣人口罪由引誘、偷渡及控制賣淫三項重要犯罪要件組成,罪名及犯罪內容本身具有跨境性質,即部份的犯罪要件必然會在外地發生。因此,有關條文應可直接適用,而無須透過澳門《刑法典》第5條作特別授權。無論在澳門參與淫媒活動的犯罪分子,還是只負責在外地引誘及安排女子來澳的同一犯罪團夥的其他同黨,都會因觸犯國際性販賣人口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檢察院較少以國際性販賣人口罪提出檢控並非因為該罪的部份行為在境外發生而無法追究,主要還是由於大部份個案中該罪在境外發生的犯罪事實無法查清,以致國際性販賣人口罪不成立,檢察官只能改控淫媒、操縱賣淫等罪名。

三、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律草案的進一步完善

(1) 關於罪名的調整:

國際性販賣人口罪的內容原本具有跨境性質,內地及澳門之間涉及賣淫及販賣人口的活動也屬國際性販賣人口罪的監管範圍。但回歸後,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作為負責監督《基本法》實施的檢察院,不可能在行使檢察權時違反“一國原則”,以國際販賣人口罪去控訴從內地誘騙女子來澳賣淫的個案。事實上,即使有關犯罪事實部份在內地發生,部份在澳門特區發生,考慮到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同屬一個國家,控罪中不適宜出現“國際”兩字。因此,本人贊同法律草案將罪名改為“販賣人口罪”。

(2) 關於犯罪要件的調整:

第6/97/M號法律第7條第1款規定,國際性販賣人口罪在犯罪要件的組成上必然具有跨境性質,該罪的部份犯罪要件須在外地發生。現時,法律草案中所設立的販賣人口罪顯然去除了跨境性質,這必然使得該罪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一些全部犯罪活動均在澳門發生的個案也有可能構成販賣人口罪,例如父親將女兒賣給本地淫媒集團、夜總會經理安排舞小姐集體賣淫、在住宅單位內設立按摩中心及安排按摩女子向客人提供性服務等行為均可構成販賣人口罪。此外,因應販賣人口罪關於引誘、運送、轉移等事實部份可能在外地發生,為確保能追究參與在外地發生的事實的這部份人之刑事責任,法律草案建議將販賣人口罪增補入澳門《刑法典》第5條第1款b)項,本人認為新罪名不具跨境性質,對《刑法典》作上述的修訂配合是有必要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刑法典》第5條第1款b)項對刑事追究犯罪分子方面設定了一些限制。法律草案一旦通過,倘若案件中涉嫌賣淫的女子供出在原居地引誘及安排她們來澳的犯罪分子之身份資料,且經調查充分證實該犯罪分子曾參與案中發生在外地的事實,基於《刑法典》上述條文的限制,檢察院僅可待有關犯罪分子在澳門被警方截獲後才可向他們提出檢控。倘若這些犯罪分子屬澳門居民,檢控仍存在相當的可能性。倘若這些犯罪分子屬中國內地居民或外國居民,檢察院以販賣人口罪直接對僅參與外地事實部份的犯罪分子提出檢控的機會則不大;檢察院可做的只能是將這部份的資料和證據提供予內地公安或外國警方,請求他們對相關犯罪分子作刑事追究。

(3) 增加罪名擬保護的法益

為了落實多項國際公約及進一步保護澳門居民及外地居民的人權和尊嚴,本人贊同販賣人口罪的打擊面從對他人進行性剝削擴展至勞動或服務剝削、奴隸待遇、切除器官及跨國收養等活動。值得注意的是,拐帶小孩到另一省市為不法分子行乞近年已成為中國內地不少地方的社會問題,港澳也曾出現一些失蹤青少年個案,懷疑他們被人拐帶往內地行乞。雖然強迫行乞的行為可歸納為勞動剝削,但本人認為有需要在條文中增加這方面的列舉以增加阻嚇效果。

(4) 關於保護和援助被害人的措施:

a)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生效後,以販賣人口罪開立的偵查案件數目預期會相對增加,但也不排除還有一定數目的淫媒及操縱賣淫的案件。考慮到販賣人口及淫媒兩類案件的被害人情況類似,法律草案第6條所列舉的被害人權利及第7條設定的保護和援助措施適宜擴展至淫媒或操縱賣淫案件的被害人。

b) 按照第6/97/M號法律第35條的規定,治安警察局依法對涉嫌在澳門賣淫的女子處以澳門幣5000元的罰款。這項行政罰款不會因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之法律生效而受到影響,這樣又如何鼓勵將被罰款的女子接受法律草案所給予的協助和輔導服務。為此,有需要尋找可行方案解決這方面矛盾,否則有關保護和援助措施的效果將受影響。

c) 按照法律草案第7條的內容及刑事司法保密原則,被害人只會在完成配合偵查程式後才交由有關方面對她們開展保護和援助計劃。事實上,部份個案的女子不願與警方合作,有些更不承認賣淫或拒絕供出誰是操縱賣淫者,個別女子更辱駡警員斷其生計。為改變這些女子的不合作態度,立法者可否考慮在法律草案第7條明確允許,如警方認為有需要,可安排開展保護和援助措施的專業人員提前在警署與這些女子會面進行遊說,當然,這些人員需受司法保密原則的約束。

d) 法律草案第7條沒有明文規定保護和援助計劃必須得到被害人的事先同意。從法律及人權的角度而言,似乎有關計劃的人員不能強制她們接受援助計劃,及為此目的強制她們留在澳門。按照現行訴訟法律,除非司法機關明確要求這些女子留澳等待案件開庭審訊,否則治安警察局需執行法律將她們遣返原居地。因此,本人認為法律草案第6條第5項所指“被害人有權在進行販賣人口犯罪有關的措施進行期間在澳門特區逗留”僅是指協助警方取證及前往司法機關進行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等措施,而非指被害人有權逗留在澳門直至案件開庭及出席庭審。倘若刑庭法官得知被害人可留澳及出席庭審,肯定不會同意為被害人進行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同時,即使被害人真的留在澳門,我們也無法確保她們在開庭時會準時出庭。由此,就可能出現一些個案的嫌犯因此而被法官宣告無罪。另一方面,販賣人口等案件從立案至結案或開庭審訊可能需時多個月至多年不等。如立法者容許這些案件的被害人有權逗留澳門直至案件審結為止,特區政府的有關部門將面臨為她們長期提供住宿、醫療及其它援助的壓力。按照過往經驗,這些案件每年約20至30宗,被害人的數目可達數百人,她們沒有工作和收入,長期滯留澳門將對特區的公共秩序及治安環境構成潛在危機。

e) 本人認為這些案件的被害人只可因為接受保護及援助計劃而短期留澳。即使如此,也應在法律草案第6或第7條作出這方面明確規定,同時定出為此目的留澳的最長期限。最後,立法者也需防範販賣人口犯罪的被害人同意接受援助計劃只是為了可繼續留澳進行賣淫,故有需要在草案第7條加入限制條文:倘若被害人在接受援助的期間(不管是否處於非法留澳狀況)被發現在澳門作出犯罪、賣淫或再次參與淫媒活動,援助計劃立即終止,以便治安警察局依法將被害人遣返原居地。

四、加強執法,以配合打擊販賣人口法律實施的一些建議

立法會通過打擊販賣人口的法律重要,但配合新法律加強執法更為重要。有需要對相關案件的偵查、檢控及審判情況進行全面檢討,提升個案成功檢控和定罪的機會。在這方面,可循下列幾方向進行思考:

(1) 加強警員的培訓

衆所周知,香港警方在打擊有組織的賣淫活動方面具有相當的經驗。香港特區所採用的賣淫女子的入境控制、調查方法、情報搜集及分析、不定期巡查、追蹤淫媒集團的收入來源等方面值得澳門警方學習和借鑒。本人建議可安排負責偵查販賣人口、淫媒或操縱賣淫等案件的治安警察局警員及司警局偵查員分批前往香港接受培訓,對香港警方打擊有關犯罪活動進行實地觀摩。

(2) 加強與外地的情報交流

澳門警方可考慮與內地、香港及外地警方交換在當地已被揭發賣淫女子的名單,盡可能借著禁止有關人士入境的方式防止她們進入澳門,也防止曾在澳門進行賣淫的女子再次進入澳門。

(3) 加強對夜店場所的巡查及反賣淫的宣傳

澳門警方可考慮加強對娛樂場所及其它賣淫黑點的巡查行動,對經常在同一場所或地點出現的女子作出監控或請她們返警署接受調查或接受輔導。此外,巡查也應包括針對場所的設施,對娛樂場所內設有可供進行賣淫活動的房間、設備及物件作出查禁及處理。澳門警方也可考慮與相關娛樂場所合作,在場所內張貼打擊賣淫的宣傳單張或海報,出入境事務局的警員也可向入境旅客派發單張提醒他們不要參與賣淫活動。此外,如警方認為有必要,可向立法會建議在法律草案內增加條文,對在街上派發色情行業宣傳單張作出管制和制定具體罰則。平日,警方也可考慮針對街上派發的上述宣傳單張及在報章上刊登的涉嫌賣淫廣告進行分析及適時採取行動。

(4) 加強有關案件的偵查質量

按照現時做法,司警及治安警同樣可處理販賣人口、淫媒、操縱賣淫等案件。若有關做法繼續,兩警局負責偵查上述案件的人員應多加交流,取長補短,努力提升案件的偵查質量。據不少檢察官反映,賣淫等案件的卷宗比較淩亂,口供欠缺針對性,也沒有針對犯罪收入而對嫌犯進行必要的調查。有需要時,可考慮由檢察院在聽取兩局前線偵查人員的意見後,對販賣人口罪等案件的調查工作發出適當的指引,整體提升有關案件的質量及改善取證等工作。至於部份個案中無法及時將被害人送交司法機關進行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筆錄,本人認為有需要對該問題進一步探討,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儘量減少出現這種情況。

本人相信在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及司法機關的努力下,販賣人口的問題在澳門將會得到進一步的改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