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檢察長王偉華在澳門大學與巴西聖保羅州立大學合辦的第一屆法律與社會學研討會上致辭

澳門的暴力罪行 助理檢察長 王偉華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至三十一日
 

在1999年澳門主權移交之前的數年,從內部治安角度看,澳門曾經歷過一段“黑暗時期”。自1997年起,澳門的治安形勢開始轉壞。正如大家所知,本地黑幫勢力利用澳門賭場傳統運作方式,保持與賭業的聯繫並靠賭場的邊緣利益維生。當中,以“14K”和“水房”兩個黑幫的組織最為嚴密,在本澳的勢力亦是最大。當時,澳門的賭場總收入維持穩定,但貴賓廳的收入卻呈下跌趨勢。本地黑幫勢力之間因此而出現緊張氣氛,無法以協商方式解決所出現的矛盾。另一方面,香港的黑幫勢力對香港在1997年7月回歸中國後的前景感擔憂,因而決定將部份成員轉到當時仍受葡國管治的澳門並活躍於本地賭場。澳門當時除了本地黑幫之間出現紛爭外,還有本地與香港黑幫成員之間的衝突,種種問題令本澳當時的內部治安形勢大受影響。

1997年錄得的嚴重罪案數字顯著增加。根據治安警察局的資料顯示,當年由治安警處理的6746宗刑事案件中,有約1300宗是殺人、恐嚇、禁錮、持武器傷人等案件,故意犯罪引致死亡人數由1996年的8人增至1997年的20人。面對著這情況,澳葡政府開始加強對賭場的監管,很多黑道中人被勒令禁止進入賭場,14K首腦尹國駒於1996年因違令罪而被判9個月徒刑但緩刑3年。另外,1996年下旬更發生多宗縱火案、街上爆炸襲擊案,以及襲擊澳門政府官員案件,例如:總督府爆炸案、司警局附近發現子彈案。1996年11月,本澳更首次發生高級官員在街上遭槍傷案件,受害人是博彩監察協調局副局長布里路。1997年全年,共約10名來自博彩監察協調局、治安警和司警局的人員被殺或受傷。

1998年間,繼續發生多宗政府官員受襲案件,1998年3月24日,博彩監察協調局賭場監察廳廳長Francisco Xavier Pinto Amaral單獨行經南灣街時突遭槍擊並當場死亡。1998年5月1日,司警局局長白德安在松山跑步時,其坐駕被人裝上炸彈,炸彈雖然有爆炸,但他僥倖逃過大難。是次襲擊被視為對澳葡政府的一種挑戰,同日,尹國駒及其親弟與4名黑幫人士在葡京酒店一餐廳內用膳時被司警人員拘捕。刑事起訴法庭下令將尹國駒羈押,期間,澳門市面上更發生多宗燒電單車案和街上爆炸案。1998年10月,司警對本澳第二大黑社會組織採取行動,拘捕了該組織多名頭目,包括一名司警人員。儘管警方努力打擊黑社會勢力,但本澳治安環境卻未見好轉。1998年8月4日,駐普通管轄法院的Lourenço Nogueiro檢察長與其妻子駕車外出時,被一名駕電單車的男子駛近其坐駕對著他開槍,子彈擦傷他的胸部,其妻也受輕傷。兇徒至今身份未明。

除了上述故意襲擊政府官員案件之外,還須提及的是,當時本澳的內部治安環境更出現以下幾個狀況:

1) 綁架案數字上升:1997年共錄得9宗,1998年共錄得13宗,1999年共錄得25宗。實際數字可能比有紀錄的數字更多,因為部分被害者的家人可能沒有報警而直接向綁匪支付了贖金並成功營救被害人。

2) 以暴力手段進行高利貸活動:有關高利貸案件卷宗的資料顯示,被害人通常受高利貸集團酷刑對待,除了禁錮他們之外,更用鐵鏈鎖著他們,拍下他們的裸照。也有賭場放貸案件的被害人從被禁錮的酒店房間窗口跳樓逃走時跌死。由於犯案者對被害人的手段暴戾,故多被下令羈押,甚至被判實際監禁,至今仍有放貸案件罪犯在澳門監獄服刑。

3) 本地黑幫聘請帶備武器的職業殺手來澳暗殺他人:常用手法是,職業殺手持槍駕駛偷來並裝上假車牌的電單車,跟蹤目標人物的車輛,當駛至紅綠燈或十字路口停車時,用槍射殺目標人物。完事後,由幕後指揮的黑幫成員安排作案殺手乘船經水路離澳。

4) 監獄秩序混亂:1997年至1999年間,幾名囚犯在獄中被其他囚犯襲擊致死,澳葡政府因而決定聘用尼泊爾退休軍人來澳與本地獄警一同在監獄執勤。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本澳的內部治安形勢開始好轉,從下列圖表可見,暴力罪行數字逐漸下降:

暴力罪行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立案 起訴 立案 起訴 立案 起訴 立案 起訴 立案 起訴
殺人 29 3 39 6 57 1 10 8 11 5
販∕吸毒 282 35 168 116 156 90 173 103 193 133
搶劫 663 44 512 55 520 45 477 33 382 43
縱火 218 0 204 5 161 0 90 1 79 3
違禁武器及爆炸品 24 6 37 6 46 6 33 1 19 7
綁架 9 0 13 1 25 4 18 7 21 6
禁錮 39 10 35 3 57 11 56 15 36 10
勒索 93 12 123 31 108 14 101 14 97 23
強姦 5 3 8 4 9 2 9 0 11 4
兒童性侵犯 8 0 3 0 3 0 6 0 3 0
恐嚇 185 1 203 9 240 2 240 5 287 3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 158 2 33 6 22 5 31 3 9 4
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 919 37 924 98 1048 68 1095 36 1063 48
損壞 591 4 623 8 514 10 551 0 599 5
高利貸 69 12 54 13 37 2 98 6 133 19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至9月)
立案 起訴 立案 起訴 立案 起訴 立案 起訴 立案 起訴 立案 起訴
殺人 4 2 10 8 10 4 6 4 11 5 6 1
販∕吸毒 161 103 174 113 191 123 175 108 130 90 116 45
搶劫 439 51 507 67 342 37 362 53 325 68 213 44
縱火 65 9 36 3 313 0 45 3 28 3 22 2
違禁武器及爆炸品 32 3 27 4 26 17 22 17 27 21 36 9
綁架 10 7 7 5 7 1 12 3 4 0 4 0
禁錮 28 9 37 18 27 7 34 5 52 8 32 5
勒索 96 7 95 33 83 7 54 8 50 8 27 3
強姦 13 2 12 5 18 6 20 9 13 8 11 3
兒童性侵犯 3 0 3 2 4 1 1 2 6 3 4 3
恐嚇 247 3 302 9 294 12 294 17 285 15 169 11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 20 5 14 7 14 9 6 13 6 1 10 9
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 1025 46 1105 54 1091 152 1105 264 1197 321 767 229
損壞 645 3 719 7 757 20 908 26 946 32 542 33
高利貸 161 32 208 83 197 35 200 38 199 39 142 10

從以上圖表可見,如比較回歸前後所發生的殺人案數字,顯示案件數目顯著減少,由1999年的57宗降至2000年的10宗,之後每年有約10宗。1999年之後,再沒有發生過襲擊公務員的事件。縱火、綁架及搶劫等罪案數字均逐漸下降。澳門內部治安形勢得以改善,有賴以下各種因素:

1) 政治因素:

本澳居民相信,治安問題得到改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本澳駐軍有關。很多人相信澳門和香港的黑社會都害怕中國軍隊,縱使駐軍人數有限,但仍能起到鎮懾作用,警惕本澳黑社會不得擾亂社會秩序。

2) 警隊架構改革:

回歸後成立的警察總局,職能是協調由治安警和司警負責的暴力罪行調查工作,目的是提高刑事調查的效率和避免再次遇到兩警察部門在回歸前所出現的分歧。

3) 本地最大黑幫首腦受審:

尹國駒接受審訊,因從事黑幫領導而被判刑,是次審判令本地其他黑社會為了避免警方的追捕而相繼採取低調作風。

4) 有關監管城市暴力罪行的法律規範:

立法者在適當時候進行立法,對打擊犯罪維持社會穩定向來都能起到重要作用。現向大家簡介這方面的本地重要立法:

澳門刑法典

於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澳門刑法典,取代了沿用1886年葡國的刑法典。新法典對暴力罪行的刑罰稍作調高。殺人罪的刑罰是10至20年徒刑(第128條)。加重殺人罪的刑罰是15至25年徒刑(第129條)。搶劫罪的刑罰是1至8年徒刑。加重搶劫罪的刑罰是3至15年徒刑(第204條)。非法持有違禁武器和爆炸品罪的刑罰是2至8年徒刑(第262條)。縱火罪的刑罰是3至10年徒刑(第264條)。綁架罪的刑罰是3至10年徒刑(第154條)。禁錮罪的刑罰是1至5年徒刑(第152條)。勒索罪的刑罰是2至8年徒刑(第215條)。強姦罪的刑罰是3至12年徒刑(第157條)。恐嚇罪的刑罰是1個月至2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罰金(第147條)。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刑罰是1個月至3年徒刑或科罰金(第137條)。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刑罰是2至10年徒刑(第138條)。賭場放高利貸罪的刑罰是1個月至3年徒刑(第8/96/M號法律第13條和刑法典第219條)。販毒罪的刑罰是8至12年徒刑及澳門幣5千至70萬元罰金(第5/91/M號法令第8條1款)。

於2001年5月,特區立法會對澳門刑法典進行了修訂(第6/2001號法律),對利用不可歸責年齡人士犯案的不法者所判刑罰的上下限加重三分一。

刑事訴訟法典

於1997年4月1日起生效的澳門刑訴法典,取代了沿用1929年葡國的刑訴法典。根據舊制度的規定,刑罰上限超過2年徒刑(1996年1月1日澳門刑法典生效後改為3年徒刑)的刑事罪行的調查和實行刑事訴訟的權限屬於刑事起訴法庭,法官為此必須提起預備預審和辯論預審程序,但由檢察院負責處理的嫌犯不明個案則除外。

刑事起訴法庭的工作由2名法官和2名檢察官負責。自1996年下旬起,4名司法官在進行刑事調查和實行刑事訴訟的工作上開始遇到困難,這是由於本澳的暴力罪行數字不斷上升,令大量卷宗積壓所致。坦白說,嚴重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緩慢,是導致本澳的立法者決定透過制定新刑訴法典擴大檢察院職責的原因之一。按照新法典的規定,就所有發生於本澳的刑事罪行,不論是輕微或嚴重者,均由檢察院負責領導在偵查階段的刑事調查和實行刑事訴訟。預審階段在刑事訴訟中已不再是一項必要的程序,在預審(處於偵查與審訊之間)階段中,預審法官應嫌犯或輔助人的申請而展開預審程序,目的是對檢察院的決定進行司法核實。

第6/97/M號法律

澳葡政府為更好地控制黑社會和進行有關黑社會案件的刑事調查工作,於1997年中旬制定了一項全新的有組織犯罪法(現時仍然有效)。當中有三方面值得我們留意:1)新法例對某些罪行加重了刑罰幅度,例如:黑社會成員罪的刑罰,由原來的2月4日第1/78/M號法律規定的舊制中的3至10年徒刑,加至5至12年徒刑。創立或領導黑社會罪的刑罰幅度,由原來的5至12年徒刑加至8至15年徒刑。2)新法例訂定了一些新罪名以壓止黑社會活動以及黑社會成員常在賭場周邊範圍作出的行為,因此,由1997年7月起,一些如下述的行為便被列作刑事罪:自稱屬黑社會成員,在公共地方或公眾可進入的地方,即使是專用的地方,纏擾或侵擾他人、展露足以令某人產生安全受威脅的恐懼或不安的態度、或在無合理解釋下,不論是否以隱藏方式、扣留、索求或強迫交出金錢或其他有價物;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國際性販賣人口等。3)至於有關黑社會案件的調查方面,新法例引入了“臥底探員”制度。4)舊制度規定警方必須在6小時內把黑社會案件涉嫌人帶返警署以調查身份資料,新法例把上述時間上限延至24小時。5)對黑社會罪的累犯,不設假釋。

第25/98/M號法令

1996至1997年間,澳門的暴力罪行數字上升,為了應付當時的形勢,澳葡政府便透過頒布第25/98/M號法令,在檢察院內成立了一個特別小組,專門負責有組織犯罪、暴力罪行或特別複雜罪行的調查工作。這小組名為刑事調查小組,當時由一名檢察長(現時指特區助理檢察長)領導,兩名檢察官協助,負責有關黑社會、勒索保護費、國際販賣人口、殺人、賭場放高利貸、貪污、脅迫、禁錮、綁架、勒索以及販賣和持有毒品等罪行的刑事調查工作。1999年特區成立以後,刑事調查小組繼續在檢察院內維持運作及改稱特案組。按照特區檢察長的指示,所有關於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罪行的偵查,以及所有來自廉政公署的偵查卷宗,由特案組負責。

這個小組的成立,令檢察院能夠優先處理暴力罪行及有組織犯罪案件,加快偵查工作,並適時對嫌犯提出檢控,有助打擊罪行及維護社會的安定。

第6/2004號法律

澳門位於南中國海沿岸,北鄰內地珠海市,這地理環境令中國內地非法入境者容易循水路或陸路進入本澳。一般而言,非法入境者來澳目的是為改善生活,有人希望找工作,亦有人想與家人團聚,但我們不能否認的是,當中亦有部分人來澳作案(如偷竊、搶劫、賭場放貸、禁錮等),或從事與犯罪有關的活動(如賣淫、黑工)。非法入境者確為本澳的社會穩定和內部治安環境帶來了衝擊。事實上,從歷史上不同時期看,澳葡均受著非法移民問題的困擾。於1982年和1990年,澳門政府就這問題遭受到很大壓力,因而決定頒布特赦,令數千名非法入境人士及其家人獲得澳門居留權。

澳葡政府透過第2/90/M號法律,對一系列與非法移民有關的罪行訂定出嚴厲的懲罰,如作身份資料虛假聲明(2至8年徒刑),協助非法移民(2至8年徒刑),收容(最高2年徒刑),非法聘用(最高2年徒刑),偽造和使用假證(2至8年徒刑),使用或持有他人證件(2至8年徒刑),違返禁止再入境命令(最高1年徒刑)等罪行。1994至1996年間,非法移民活動再度活躍。當時,治安警察局每日都將大量涉嫌觸犯上述罪行的無證非法入境者送交檢察院處理,令檢察院積存大量偵查卷宗。很多時候,在偵查完結後等待提出起訴期間,被驅逐出境的嫌犯已再次非法入境並再次被捕及送交檢察院處理。待決卷宗的積存壓導致非法入境案件的審判效率低下。為解決問題,於1997年8月,澳葡透過對第2/90/M號法律進行修改,例外地減輕幾項罪行的刑罰幅度,如作身份資料虛假聲明、使用假證和使用他人證件等罪行,改為最高判3年徒刑。通過修改法例,很多非法入境者被拘留並送交檢察院後,隨即被送往法院以簡易訴訟程序審判。自法例修訂後,本澳便開始有非法入境者被判實際徒刑,甚至因緩刑被撤銷而須服徒刑。

第2/2006號法律和第3/2006號法律

2006年3月,特區立法會通過了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以防止罪犯利用澳門賭場進行清洗從犯罪所得的金錢,以及打擊利用本地金融體制進行的清洗黑錢活動。眾所周知,清洗黑錢活動與有組織犯罪,如販賣毒品、人口和軍火、貪污等罪行,關係密切。新法對上游罪行的類別作出了限制,即只有對可判處超過3年徒刑的罪行所得出的利益,才適用清洗黑錢這一概念。新法例規定:“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或為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參與人受到刑事追訴或刑事處罰,而轉換或轉移該等利益,又或協助或便利有關將該等利益轉換或轉移的活動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新法例生效之後,銀行、金融機構、離岸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兌換店、現金速遞公司、賭場、彩票公司、博彩中介人、貴價品商人,尤其是當舖和售賣名貴車輛、珍貴寶石金器的商人、房地產經紀、律師、公證員、登記局、會計師、稅務顧問等均有義務就可疑個案通知金融情報辦公室,這個由特區政府設立的新部門,職責是對可疑個案進行初步分析和調查,並把確實有洗黑錢跡象的個案通知檢察院。自該法例生效後,檢察院共開立約20個偵查卷宗。

2006年3月,除了第2/2006號法律之外,澳門特區立法會還通過了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這項法律與暴力罪行有關。根據新法律,對領導恐怖組織者判處12至20年徒刑,從事恐怖活動者可被判處3至12年徒刑,資助恐怖活動者可被可判處1至8年徒刑。這類罪行的主刑可與附加刑(如中止政治權利、禁止擔任公職、在某期限內禁止進入澳門境內等)合併。事實上,澳門並非恐怖份子作案的高危城市。至現時,檢察院從未發現有任何恐怖罪行在本澳發生。

總結:

按照特區政府制定出的法律改革計劃,預計於2008年和2009年間,將對刑法典和刑訴法典進行修訂。就刑法典方面,主要是針對一些規定進行技術性修改,以及對部分刑事規定進行更新,以配合本澳的經濟發展。本人認為,似乎沒有必要對刑法典內有關暴力罪行的刑罰進行修改,因為這方面的刑罰是適當和均衡的。然而,社會上存在要求加重一些單行刑法的刑罰之呼聲,例如:第5/91/M號法令有關販毒罪的刑罰、第6/2004號法律有關非法聘用勞工罪的刑罰等。另一方面,本澳沒有任何法律監管互聯網和打擊電腦罪行,情況一直令人擔憂。隨著本澳賭業高速發展,有必要考慮是否應加重發生在賭場或與賭博有關等罪行的刑罰。就本人的意見而言,必須對規範非法賭博的第8/96/M號法律進行適時修訂,以加重經營非法賭博、賭博高放貸等罪行的刑罰。最後,本澳至現時為止,仍沒有將足球賽事或其他體育賽事的非法投注收受行為訂定為刑事罪行,因此,填補這方面法律漏洞是非常重要的。

自澳門特區成立後,暴力罪行數字有下降趨勢。然而本澳還未算是安寧且毫無危險的城市。2002年發生本澳著名律師華年達被綁架一事就引起了國際關注。至現時,本澳每年仍發生超過300宗街頭搶劫案及超過200宗賭博高利貸案,當中有涉及禁錮和勒索,部分個案的嫌犯和被害人同是來自中國內地的遊客。澳門每年接待超過2千萬名遊客,針對旅客的罪案繼續在社會響起警號,也是特區政府需要面對和關注的問題。首先,必須加大在街上巡邏的警員人數,尤其在旅遊景點和賭場附件區域的巡邏。其次,特區警方應與中央人民政府商討,對內地居民發生來澳自由行簽證方面作適當控制,以禁止曾在本澳犯案的內地居民再次獲發簽證來澳。最後,我們必須努力促進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的司法合作,這對遏止本澳的暴力罪行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