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執勤公務員被究刑責

2017-03-17

侮辱執勤公務員被究刑責

日前,在檢察院提出控訴的一宗刑事案件中,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在本年3月9日判處一名姓羅嫌犯觸犯一項加重侮辱罪成立,處以2個月15日實際徒刑,並須向受辱民署人員作出澳門幣2千元的損害賠償,該案目前尚等候嫌犯提出的上訴結果。

案情顯示,2016年7月5日,三名民政總署工作人員在關閘廣場執行公務期間,羅姓嫌犯將一支煙蒂棄置於公共街道上,當時,該三名民政總署人員對嫌犯出示工作證表露身份,並要求嫌犯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作票控登記,期間,嫌犯針對一名民署工作人員說出粗言穢語;經警告後,嫌犯繼續向該名民署人員重覆說出粗言穢語,爲此,相關工作人員報警並由警員到場將嫌犯拘捕。

嫌犯庭審時否認控罪,並在宣判後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