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行政長官閣下,
尊敬的立法會代主席閣下,
尊敬的終審法院院長閣下,
尊敬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閣下,
尊敬的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主席閣下,
尊敬的澳門律師公會主席閣下,
各位嘉賓,各位法律界同仁,
女士們、先生們:
在今天這一莊嚴的場合,首先,請允許我代表澳門特區檢察院歡迎各位嘉賓出席由行政長官閣下主持的 2015/2016 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藉此澳門司法機關以及澳門法律界每年一度的莊嚴儀式,我們將總結經驗,謀劃未來,並向社會倡導尊重法治精神和維護法治核心價值的共同意願。
二零一五年是檢察院檢察長首次換屆並展開工作的一個工作年度,在此,本人就檢察院在 2014/2015 年司法年度的工作狀況向各位嘉賓作出回顧通報。
一、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的運作
作爲唯一行使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推動和實行刑事訴訟屬檢察院極爲重要的職能之一,在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上一個司法年度內,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共開立偵查案卷 14,435 宗,同比增加 5.38%,結案 14,114宗,同比增加 14.5%,其中偵查完結提出控訴 4,193 宗,同比增加 30.7 %;目前,2015年處於待決的偵查案件尚有 14,317宗(2015年立案未結的案件為6,689宗)。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最近兩年的資料, 2013 年本澳進出旅客數目爲 29,324,822 人次,2014 年本澳進出旅客數目爲 31,525,632 人次,相應地,檢察院在 2013 年開立的刑事案件數目爲 13,235 宗,在 2014 年開立的刑事案件數目爲 13,563 宗,分析該兩年的刑事案件立案數字可見,隨着澳門經濟的發展以及澳門國際化程度的提高,澳門刑事案件的案發率也出現相應增長。事實上,由 2010 年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本澳每年立案數字均呈現上升趨勢,近三年的年平均立案數字為 13,677 宗;其中,如果加上無需偵查而由檢察官批示直接送交初級法院審判的 1,052 宗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上一司法年度檢察院刑事案件立案總數達到 15,416 宗。從被控訴人所持證件類別分析,上一司法年度被控訴人總數為 5,546 人,其中持澳門身份證為 2,578 人,其餘的 2,968 人包括持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及其他證件人士。
根據刑訴辦立案統計數據,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期間,多發性案件仍然集中在財產犯罪、涉及非法移民以及傷害案的範圍,其中,盜竊、搶劫、毀損財產共 4,848 宗,各類詐騙、勒索等 1,165 宗,涉及非法移民案 1,521 宗,傷害身體完整性 1,510 宗,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犯罪案 1,455 宗。所立偵查卷宗與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幅比較大的有:洗黑錢 141 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案件有 6宗,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 76 宗,侵犯人身自由 398 宗。與上一年度同期相比,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偽造文件貨幣或證件、公務犯罪均有不同程度減少。
此外,在上一司法年度,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尚對 9,545 宗偵查案件作出歸檔批示。歸檔批示並不妨礙檢察院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重新啓動已歸檔案件的偵查程序,在上一司法年度中,歸檔重開的案件計有 133 宗。
目前,隨着澳門社會的快速發展變化,尤其是澳門作爲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城市定位,我們仍將面對可能日益增加的立案數目,爲此,在新一屆司法官入職以補充人力資源之前,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如何提高案件偵查效率仍是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面對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的工作
根據職責分工,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的主要職責在於參與和推動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依職權代理勞工參與勞動訴訟程序;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依法代表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參與民事訴訟程序(其中包括家庭和未成年人事務的案件)。
(一)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處理的刑事案件
在 2014/2015 司法年度期間,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的十四名檢察官,需要參與 2,250 宗獨任庭普通訴訟程序以及 1,270 宗合議庭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另加以簡易訴訟程序審判的案件 1,052 宗,以簡捷訴訟程序審判的案件 20宗。就刑事案件依職權提起上訴 54 宗,就上訴作出答覆 367 宗。
(二)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處理的民事案件
另一方面,在上一司法年度,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代表檢察院主參與或輔助參與的各類民事訴訟程序 4,174 宗,其中包括民事案件 2,527 宗,輕微民事案件 1,253 宗,未成年人司法管轄案件 394 宗。透過參與該等民事訴訟程序,尤其是參與對未成年人教育措施的案件處理,檢察院依法維護法律規定特定類型的民事當事人的利益,並依法履行關注和保障庭審程序合法性的職責。
(三)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處理的勞動訴訟案件
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依職權代表勞工或其家屬參與勞動訴訟,上一司法年度,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共開立勞動訴訟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卷宗合共 630 宗。勞動訴訟程序涉及勞資雙方的利益,一般而言,糾紛之中的勞工階層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爲此,依法公平、及時和妥善地解決勞工糾紛對維護勞動者個人的切身利益、確立正常合法的勞資關係以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均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在遵守合法性原則的前提下,檢察院均盡力嘗試以合情合理的方式,尤其是以便捷解決糾紛的調解方式促進勞資糾紛解決。自 2007 年開始,工作意外和職業病的案件,八成以上都可調解成功,而近兩年勞動案件的和解率略有下降,上一司法年度共開立工作意外和職業病案件 553 宗,其中,在已完成調解的 469 宗中,達成和解的有 304 宗,工作意外及職業病個案的和解率為 55%。
另一方面,需要引起整個社會關注的是,在 2014 年,檢察院開立的工作意外與職業病卷宗全年立案錄得總數 537 宗,對比 2013 年的 338 宗高出 59%;在 2014/2015 年的上一司法年度,該類勞動案件共錄得 553 宗;考慮工作意外和職業病對受害人本人和家庭可能帶來的嚴重負面影響,我們認為,勞資雙方乃至相關監管部門均應對此問題嚴加重視以遏止相關案件的發生。
三、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的工作
在 2014/2015 年的上一個司法年度,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合共處理案件 330 宗,其中,行政及稅務司法上訴 238 宗,各類訴訟請求 38 宗,其他緊急程序、稅務執行之反對及對規範提出爭議等訴訟程序 30 宗,以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主參與之訴訟 24 宗;在檢察院駐行政法院每年代表特區參與處理的行政訴訟之中,雖然總體而言政府勝訴的比例遠大於敗訴的比例,但是,在部分案件,特別是涉及非合約民事責任的案件,個別政府部門在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方面存在的過錯瑕疵值得我們注意並更應引以為戒。
四、檢察院駐終審和中級法院辦事處的工作
在 2014/2015 年的上一個司法年度,檢察院駐終審和中級法院辦事處五位助理檢察長需依法介入經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民事及勞動上訴、行政、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訴訟程序 1,101 宗,其中發表意見書 914次,出席審判程序 124 次。隨著初級法院審判效率的提高以及終審及中級法院案件數量的增加,檢察院駐終審及中級法院辦事處的檢察官工作量亦已呈現明顯增加的趨勢。
五、檢察院工作面臨的挑戰與任務
(一)關於檢察院內部運作機制的完善
自澳門回歸的十五年以來,澳門檢察院的檢察官、司法文員和行政人員依照法律規定,整體上較好地履行了檢察院的檢察職能。然而,隨着澳門社會經濟方面的快速發展,尤其是近年案件數目增長方面的壓力,檢察院內部人力資源的緊缺情況較爲突出。爲此,我們自 2015 年初作出以下相應調整:
首先,調整內部結構,優化辦案檢察官的數目。目前,檢察院有四十名在編司法官,減去現時在檢察院以外擔任職務的兩名助理檢察長,現時在檢察院實際參與檢察工作的在職司法官有三十八人。我們在 2015 年年初對檢察長辦公室的人員配置結構作出調整,將兩名原在檢察長辦公室工作的檢察官分別調整進入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和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以直接參與案件的偵查和出庭工作,此一增加辦案司法官人手的舉措在客觀上使得案件偵查程序的推進速度得以明顯提高。
其次,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在本年初亦對分案制度進行優化,其一是調整架構,其二是人員整合。具體而言,增設一個程序科令刑訴辦增至八個程序科;除對重大疑難案件組織檢察官辦案小組進行集中偵查之外,我們將以往由特定檢察官辦理特定類別案件的分案方式改爲檢察官原則上平均分案。實踐證明,這一案件分發方式可縮小各名領導偵查的檢察官在工作量方面的差別,對提高各位檢察官面對不同類別案件的偵查技術以及提高辦案效率具有較爲顯著的促進作用。
目前,完善檢察長辦公室的人員配置,包括優化司法文員和行政人員的工作分配,完善可在科技層面提高檢察院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資訊網絡系統將是檢察長辦公室在本個司法年度的重要工作目標。
未來,爲有效地增強檢察院人力資源的架構設置,我們將和政府的法務部門緊密配合,適時開設檢察官和司法文員入職課程,以及加強司法人員以及行政人員的持續職業培訓以整體上優化檢察院人力資源的專業化程度。
(二)加快檢察院辦公設施的籌建工作
回歸十五年以來,司法機關已在多種場合呼籲加快司法大樓的興建。
由於本澳經濟狀況近年的快速發展,數年之前,檢察院辦公樓所在的商業大廈的部分業主已向檢察院提出終止出租辦公樓的要求,爲此,基於遵守合同的法律原則,檢察院於本年初決定將位於皇朝廣場的部分辦公設施還原以交還業主;現時,檢察院在皇朝廣場的辦公空間更爲捉襟見肘,所幸,目前特區政府爲檢察院安排的臨時辦公大樓的建造工程已經提上議事日程,就此,我們期待特區政府相關部門能夠加快安排相關程序,儘快落成檢察院的臨時辦公大樓工程。
(三)檢察院對法律改革問題的思考
衆所周知,我們今天處在一個急促變化的資訊化年代,社會生活的改變必然要求規範社會生活的法律作出變革發展,社會上要求法律改革的呼聲乃至對法律滯後的指責從無中斷。
必須承認,澳門法律傳統上源自葡萄牙的大陸法系,該一法律體系有其完整的法律架構和嚴謹的邏輯結構;考慮法律規範有其本身的發展規律和特點,我們認爲,法律改革既是社會發展的要求,亦是促進社會發展的動力,兩者之間存在着辯證關係。作爲調整社會關係和解決社會矛盾的工具,法律伴隨社會生活的變化而不斷發展,我們必須以現實和科學的態度找出問題所在,確定何者屬於法律調整的空白而需加以彌補,何者屬法律滯後需要修改,何者屬法律執行過程的力度欠缺問題。
近期,社會大衆對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法案提出較爲熱烈的探討,我們相信,這是社會民意表達的一種正常方式,然而,犯罪是任何社會至今無法摒棄的一種社會現象,犯罪率的高低與社會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狀況有關,能否推行適當的刑事政策,樹立正確的刑罰觀對遏止犯罪具有不可忽視的關鍵作用。事實上,刑罰並非萬能,“亂世用重典” 僅是階段性的刑罰政策,從犯罪學的角度而言,重刑主義並非預防犯罪的最有效工具,將刑罰作為介入社會生活的最後手段,正是現代刑法謙抑性的具體表現。爲此,深入研究刑法謙抑性的法哲學基礎,有利於我們制定符合本澳區情、以人為本的刑事政策,並在刑事法律改革的過程中取得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平衡,寬嚴相濟,避免刑罰體系過度干預個人自由致徒增社會運作成本。
我們相信在法律改革方面,本澳的立法機關將能充分考慮社情民意,根據澳門的社會發展實況,從宏觀上對本澳的法律體系進行整體的考量,從微觀上進行實事求是的現代化和更新。
(四)關於開展區際司法協助的問題
自第 6/2006 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通過之後,澳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司法互助經已有法可依,而澳門與包括祖國內地、臺灣和香港的周邊司法轄區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尚未簽署相關的司法協助協議。從預防和追究刑事犯罪的策略而言,澳門與祖國內地、臺灣和香港的司法協助具有客觀上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多年以來,澳門檢察院與祖國內地、臺灣和香港的司法部門就刑事司法方面保持良好溝通,各方在司法實務方面共同努力,透過個案合作的方式展開刑事司法合作並已取得一定的成效。目前,澳門檢察院積極參與和推動澳門特區與祖國內地、臺灣和香港之間在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安排,力求在打擊跨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
(五)加強廉潔奉公的職業道德培訓
法治是人類社會現代化發展在法律文化方面的體現和追求,是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也是成功實踐 “一國兩制” 的根本保證。作為社會生活的核心準則,任何人,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制約。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和《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檢察院領導刑事偵查並推動刑事訴訟的進程,爲此,檢察職能賦予檢察官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尤其是偵查期間承擔極大的責任並因此享有相應廣泛的職能性公權力。面對經濟高速發展以及本澳人際關係密切的具體社會狀況,作爲檢察長,本人對檢察院司法官的職業操守抱有充分的信心,與此同時,本人和同事們亦相信,作爲法律工作者的檢察院司法官,我們必須謹記,司法公正對整個社會和對案件的個體當事人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影響,崇高的職業責任感不允許我們有絲毫的懈怠和敷衍,我們必須對公正司法和司法爲民保持清醒頭腦,牢記 “爾俸爾祿,民脂民膏” 的先民古訓,對恪守司法官的職業道德 “常懷敬畏之心”,惟其如此,我們方可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謹此與我的同事以及司法界同仁共勉。
尊敬的行政長官閣下,各位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司法職責的評判標準在於司法行爲是否符合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是否符合正當程序,是否可以還予社會和當事人法律上的公道。澳門是我們共同的美好家園,和諧社會是全澳市民的共同願景。我相信,透過檢察院所有司法官和工作人員的精誠努力,檢察院將嚴格履行澳門法治守護者的神聖職責;同時,我們要感謝特區政府、立法會和社會各界對檢察院的支持,感謝檢察院所有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並衷心期望,透過司法機關、政府部門法律工作者、律師業同仁和廣大市民的共同努力,我們將可繼續維護尊重司法獨立、尊重司法權威和維護法治的良好社會氛圍。
感謝各位嘉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