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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

內容介紹

請求書的發出和接收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及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定,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書的發出和接收均透過檢察院進行。如有關請求適用國際公約或雙邊協定,則按相關公約或協定指定的機關發送和接收刑事司法互助請求。

除非適用的國際公約或雙邊協定另有規定,就澳門特區有權限當局發出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根據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23條的規定,有關請求由檢察長送呈行政長官,以便行政長官決定其可否被提出。

對於澳門特區接收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22條規定由檢察院負責接收、傳送司法互助的請求,以及處理相關的通知事宜。同時,檢察院依法審視請求書的語言及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內容會否出現不符合法定原則(例如國家主權原則、互惠原則、雙重處罰原則、特定性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等)、或法定須拒絕提供協助等情況後,請求由檢察長附具意見書送呈行政長官,以便行政長官決定其可否被接納。

對於澳門特區發出或接收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書,在取得行政長官同意或接納有關請求及依法進行後續程序後,便會由檢察院協助將之轉遞予被請求方。

請求協助事項

使用語言

請求書內容

形式

緊急臨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