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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

國際司法互助

請求書的發出和接收

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民商事司法互助請求協助事項主要包括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以及調取民商事證據。

海牙《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下稱“《送達公約》”)和《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下稱“《取證公約》”)為主要涉外民商事司法互助請求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國際公約。具體地,根據第41/2002號、第42/2002號及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及當中命令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1965年11月15日在海牙簽訂的《送達公約》和1970年3月18日在海牙簽訂的《取證公約》的通知書,兩公約自1999年12月20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區,並指定檢察院為《送達公約》及《取證公約》的其他機關,檢察院按兩公約履行澳門特區中心當局的職能,依法負責接收並轉遞涉送達或取證的請求書。

在不適用上述國際公約或沒有雙邊協定的情況下,澳門特區主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8條至第136條的規定處理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民商事司法互助請求。關於澳門特區當局發出的民商事送達或取證司法互助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31條規定,請求書交予檢察院,以便通過外交或領事途徑發送;關於澳門特區當局接收的民商事送達或取證司法互助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34條規定,相關請求書得以任何途徑接收,如請求書以外交途徑接收,則由檢察院促成程序的進行。

就澳門特區發出或接收的民商事送達或取證司法互助請求,檢察院依法審視請求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將相關資料送呈行政長官並依法進行後續程序後,則由檢察院轉遞相關請求書予被請求方。

《送達公約》

《取證公約》

對外地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