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分別與內地及香港特區簽署了多份雙邊協定,以處理民商事範疇的司法協助事宜。
目前澳門特區與內地共簽訂四個雙邊協定,分別為《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共簽訂兩個雙邊協定,分別為《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在不適用上述雙邊協定的情況下,澳門特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處理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