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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察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會採用一些不同的訴訟程序。除了普通程序之外,還有一種是特別程序,特別程序是指甚麼呢?
答: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簡易訴訟程序、最簡易訴訟程序以及輕微違反程序。 

2.刑事案件中的簡易訴訟程序,和民事案件的簡易訴訟程序是不是一樣?
答:無論刑事抑或民事的簡易訴訟程序,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加快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進度,但是在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具體條件方面,民事和刑事案件則有非常明顯的差別。

3.最明顯的分別在哪裡?
答:在民事案件方面,原則上,對於訴訟標的金額在澳門幣五萬元以下,情節簡單,或性質上須要迅速終結之事件,便可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來進行。至於要適用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便受到相對較嚴格的條件限制了。最明顯的分別,就是刑事案件不會直接以涉案的金額多寡來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刑事案件中的嫌犯必須已被警方拘留,已滿十八歲,可能被判處的最高刑期不超過三年,加上對嫌犯的聽證可以係四十八小時內進行等等,只有完全符合這些條件,檢察院才可以運用簡易程序,務求加快辦案的進度。

4.檢察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採用的特別訴訟程序除了包括簡易程序之外,還有一種最簡易程序,要適用這種程序,有甚麼限制嗎?
答:首先,自訴罪例如誹謗罪、侮辱罪等等須要市民自己向檢察院起訴的罪,係不適用最簡易程序的,只有對嫌犯可作的刑罰只是罰金,又或者被判徒刑的最高刑期不會超過二年,但檢察院認為案件只須要科處罰金,或者較輕微的保安處分,才向預審法官要求以最簡易程序處理案件。不過在現實情況,簡易訴訟程序的應用,比最簡易訴訟程序普遍很多。

5.特別程序又是甚麼?
答:特別程序除了簡易、最簡易程序以外,還有一種輕微違反程序。而輕微違反所指的是一些不守法或違規的事,但又不至於去到“犯罪”的地步,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莫過於違例泊車、衝紅燈、超速駕駛等。

6.可否具體舉個例說明一下呢?
答:例如,有市民在澳大橋超速駕駛而被拍下快相,按照現行《道路法典》之規定,對這樣的違法行為不能以即時處以罰款來處理,而必須經司法機關以訴訟的形式來解決。這情況下所採用之訴訟程序,便是輕微違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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