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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必須透過司法訴訟來解決爭議,但經濟能力又未能負擔律師費和訴訟費用,是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呢?
答:不論民事抑或刑事方面,進行司法訴訟(即打官司)均需支付一些費用。要打官司但又經濟能力不足的人士,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司法援助包括提供免費的律師服務, 或者免除繳納全部或部份的預付金或訴訟費用。

2.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嗎?
答:所有居住在澳門,包括暫時性居住的人士,只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都可以申請司法援助。除此之外,申請司法援助的人亦須要符合一些特定的法律條件。

3.這些條件主要包括哪些?
答:申請人必須為了提交一些證明自己的經濟狀況較差的文件,例如由澳門社工局發出的經濟狀況證明(俗稱貧民紙),或者任何可以證明申請人目前正在接受公共救濟的文件。在這些文件中,必須寫明是用作申請司法援助用的。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如未成年人,交通案中的受害人)。法律亦會推定申請人為經濟能力不足,那麼他就無需提交上述的證明文件。

4.如果市民要申請司法援助,應該幾時提出呢?
答:不論在提起訴訟時,又或者在訴訟進行期間,市民都可以申請司法援助的。亦即是說,市民在訴訟程序的任何階段,都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5.市民想申請司法援助需要辦理甚麼手續?在申請書中需要填寫什麼的資料?
答:市民可在起訴狀中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請,也可另行向法院或檢察院索取申請書,填寫後聯同有關其身份經濟不足的證明文件一併提交予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給予援助。在申請書內需要填寫申請司法援助的事實及理由,並且說明工作收入、個人及家庭負擔、所需要繳納的稅款等。

6.為什麼有的市民獲得了司法援助,但在訴訟案件完結後,仍然需要支付一些訴訟費用?
答:一般市民都以為獲得了司法援助後,都不需要支付所有的訴訟費用,但實際情況是,法官會按照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而決定免除繳交部份或全部的訴訟費用,如果法官只免除繳交部份的訴訟費用,獲得申請的人士便需要繳交其餘的訴訟費用。 

7.如果在獲得了司法援助之後,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有所好轉,應該怎樣做?
答:當獲得司法援助的申請人的經濟能力有所好轉時,而不再符合法律要求的條件時,法官便會終止提供司法援助。所以,在這一情況下,市民有義務立即聲明不再需要司法援助,否則,法官可以作出一定的處罰。

8.檢察院對於一些想申請司法援助的人士可給予什麼協助?
答:市民除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司法援助外,亦可通過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地址:殷皇子大馬路47-53號澳門廣場三樓),或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皇朝廣場二樓)申請司法援助。檢察院會審核有關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並盡力提供法律上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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