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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方在破案之後會將涉案人士送交檢察院處理,而有些人可以自行離去,有些則不可,那是為什麼?
答:每個個案的情況和嚴重性都會有所不同,檢察官因應當時的實際情形去決定是否要對嫌犯採取強制措施。因為檢察官為了確保訴訟程序可正常進行,會因應每個個案的嫌犯採取不同的措施,即強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

2.那麼何謂強制措施呢?
答:強制措施是在訴訟程序中,根據法律規定對嫌犯的人身自由作出適當限制的措施,強制措施總共有六種。無論是哪一種,都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適當地採用。

3.決定採用強制措施需要哪些條件?
答:強制措施只可以對嫌犯適用,但由於強制措施會限制嫌犯的人身自由,對嫌犯的日常生活不多不少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強制措施必須在法律明確規定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方可實施。強制嫌犯提供身份及居所資料是屬最一般的強制措施。檢察官如果認為有跡象顯示嫌犯有逃跑的危機,或者認為犯罪的性質是會對社會安寧構成危險的時候,才會決定會採用較嚴格的強制措施。

4.如果違反強制措施會有甚麼法律後果?
答:如果嫌犯違反了強制措施所規定的有關義務,在考慮了具體情況後,可能會對他採用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如果違反的是擔保義務,有關的擔保金就會被充公。

5.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可以對嫌犯的人身自由進行合法的限制,即強制措施,其實強制措施總共有幾種呢?
答: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強制措施有六種:

1 強制提供身份及居所資料; 
2 提供擔保; 
3 定期報到;
4 禁止離境和禁止與某些人接觸; 
5 中止執行職務、從事業務或行使權利; 
6 羈押。

6.六種強制措施是否可以同時採用?
答:法律規定除了羈押措施以外,其他幾種強制措施均可同時一併使用的。例如嫌犯可以被命令提供擔保,同時亦被命令定期報到以及禁止離境。

7.實行中的強制措施可否被廢止?
答:如果有關措施並非在法律規定的情況或條件下採用,又或者當初構成採用強制措施的依據情況已經不存在,那麼檢察官便會向法官建議,廢止執行強制措施。

8.強制措施是要經哪個部門提起呢?
答: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檢察院可以自行要求嫌犯提供身份及居所資料,對於其餘強制措施的適用,檢察院係有提請權的,如果沒有檢察院的提請,法官是不可以主動對嫌犯適用強制措施的。

9.六種強制措施中以哪一種最為嚴厲呢?
答:最嚴厲的強制措施要算是羈押,因為羈押措施係在嫌犯被定罪前剝奪其人身自由,在澳門來講,一般是指將嫌犯關押在路環監獄等候審判。

10.檢察官在哪些情況下會向法官建議對嫌犯採用羈押措施呢?
答:原則上,如果檢察官認為命令嫌犯提供擔保、定期報到、禁止離境甚至中止其職務等等還不足夠時,才會建議羈押嫌犯。舉例來說,就普通犯罪而言,如果有具體的跡象顯示嫌犯故意實施的犯罪,最高可以處超過三年徒刑的話,便可採用羈押措施。比較特別的情況是,對曾經不法進入或逗留本澳的嫌犯,又或者正準備將嫌犯移交或驅逐到本澳以外地方時,亦可以命令羈押嫌犯。

11.法律有沒有特定的情形是非用羈押措施不可的?
答:一些以暴力實施的犯罪,而對這些犯罪,法律規定的最高刑罰是超過八年,例如殺人罪或較嚴重的傷人罪等,均屬於法律規定必須要採用羈押措施的。

12.法律有沒有規定羈押的最長期限?
答: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羈押的期限最長可以達三年零六個月。

13.“拘留”和“羈押”有甚麼區別呢?
答:拘留不同於羈押。兩者最明顯不同的地方是,羈押屬於強制措施的一種,所以只可以對嫌犯適用,但拘留則並非強制措施,所以被拘留的人不一定是嫌犯。其次不同的,就是發出拘留命令的機關,除了司法機關(例如檢察院、法院)之外,還包括警方。

另外,在時間限制方面亦有極大的差別,羈押的時間,最長可以到三年零六個月,而拘留的最長時間只是四十八小時。 

14.在四十八小時這段法定拘留時間內,當局會如何處理被拘留的人呢?
答:有兩種可能,一是決定對被拘留的人以簡易訴訟程式進行審判,二是由預審法官對其進行訊問,同時亦須要進一步決定是否要對被拘留的人採用強制措施。 

15.除了司法機關(例如檢察院)可以命令拘留之外,警方也可以主動命令拘留一些人的,而法律對警方行使拘留權有甚麼限制?
答:如果對象是現行犯,例如人贓並獲,當場被捕者,警方當然該及時將其拘留。如果對象不是現行犯,警方若要命令拘留就會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必須在情況比較緊急、或者顧慮到有人會乘機逃跑的形勢下,警方才可以不待司法機關(例如檢察院)的介入,直接行使拘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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