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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澳門刑法中,對犯罪的人可不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答:不可以。這是因為澳門的刑法不容許對犯罪的人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刑法明確規定 ,徒刑(即俗稱的判監)的期限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 

2.是不是不能判處高於二十五年之徒刑的? 
答:這並非是絕對的。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對犯罪的人判處最高三十年的徒刑。例如,同一人實施了多個嚴重的罪行。

3.若同一人被判犯了多個罪行,他的刑期應如何計算呢?
答:我們可能會以為,他的刑期是將他所犯的所有罪的刑期簡單加在一起。但這是一種誤解。按照法律規定,他的最高刑期,是法官對每一項罪行所判的具體刑期的總和,而最低刑期,是法官對每項罪行所判的刑期中最長的刑期。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同時被判強姦罪及故意殺人罪成立,因強姦罪被判了6年徒刑,因故意殺人罪而被判了14年徒刑。按照剛才所講的,這個人可被判的徒刑最高為6年加14年,即20年徒刑,最低刑期是兩個刑期中較長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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