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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甚麼檢察院有些刑事案件(例如某些僱用無證勞工、販賣翻版影音制品)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移交法院開庭審理,而有些要等很久呢?
答:這完全是因為刑事案件的訴訟形式不同而引致的。在合符法律要求的條件時,檢察院會運用特別程序,使得案件的進度大大地加快。

2.什麼是特別程序呢?
答:刑事案件的訴訟形式可分為兩種,一是普通訴訟程序,二是特別訴訟程序。特別訴訟程序中又可分為簡易訴訟程序、最簡易訴訟程序及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3.何謂簡易程序呢?
答:決定用何種形式的訴訟程序,是由法律規定。顧名思義,除規定可以適用特別訴 訟程序的案件外,其餘的刑事案件也是適用普通訴訟程序的。至於簡易程序,舉個例子來講,在某些情況下,檢察院為了加快案件的進程,會要求法院以簡易訴訟程序作出審判,但必須符合法定的一些條件,包括嫌犯已被警方拘留,已滿十八歲,可能判處的最高徒刑不超過三年,對嫌犯的聽證可在四十八個小時內進行。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 

4.刑事案件中的簡易訴訟程序,和民事案件的簡易訴訟程序是否相同?
答:無論刑事抑或民事的簡易訴訟程序,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加快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進度,但是在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具體條件方面,民事和刑事案件則有非常明顯的差別。 

5.刑事和民事簡易程序,兩者有何明顯分別?
答:在民事案件方面,原則上,對於訴訟標的金額在澳門幣五萬元以下之案件,便可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來進行。至於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便受到相對較嚴格的條件限制,最明顯的分別,就是刑事案件不會直接以涉案的金額多寡來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刑事案件中的嫌犯必須已被警方拘留,已滿十八歲,可能被判處的最高刑期不超過三年,加上對嫌犯的聽證可於四十八小時內進行等等,只有完全符合這些條件,檢察院才可以運用簡易程序,務求加快辦案的進度。 

6.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除簡易程序外,還有最簡易程序,其適用上有何限制?
答:首先,自訴罪例如誹謗罪、侮辱罪等等須要市民自己向檢察院起訴的罪,是不適用最簡易程序的,只有對嫌犯可作的刑罰只是罰金,又或者被判徙刑的最高刑期不會超過二年,但檢察院認為案件只須要科處罰金,或者較輕微的保安處分,才會向預審法官要求以最簡易程序處理案件。不過在現實情況,簡易訴訟程序的應用,比最簡易訴訟程序普遍很多。

7.何謂輕微違反程序?
答:特別程序除了簡易、最簡易程序以外,還有一種輕微違反程序。而輕微違反所指的是一些不守法或違規的事,但又不至於去到“犯罪”的地步,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莫過於違例泊車、衝紅燈、超速駕駛等。例如,有市民在澳大橋超速駕駛而被拍下快相,按照現行《道路法典》之規定,對這樣的違法行為不能以即時處以罰款來處理,而必須經司法機關以訴訟的形式來解決。這情況下所採用之訴訟程序,便是輕微違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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