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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某人成為嫌犯時,是否就能認為他就是某項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呢?
答:這當然不是。因為根據澳門的法律,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前,任何人均被視為無罪。也就是說,即使嫌犯一開始就認了罪,在法律上他仍然是無罪的,直到法院判處他有罪,而且這一判決已經確定後,在法律上才能真正認定他是有罪的。

2.嫌犯是否享有緘默權”呢?
答:按照本澳法律,嫌犯是具有緘默權的。這是指,嫌犯除了須就有關本人身份資料以及犯罪記錄的問題作答外,對於其他一切的問題他都有權不作回答。

3.當嫌犯缺乏經濟能力而無能力或未委託律師時,法律又如何保障其權益呢?
答:依本澳法律規定,當嫌犯在沒有委託律師時,可以要求法官為其指定辯護人。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必須有辯護人的參與,因此,就算在這些情況下嫌犯沒有要求法官為其指定辯護人,亦會安排他在辯護人的陪同下參與案件的一些訴訟程序,以保障其辯護權。

4.辯護人是否一定要是律師呢?
答:辯護人並不一定要具有律師資格。但在法官指定辯護人時,律師應該會被優先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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