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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事案件中甚麼人可能成為證人呢? 答:從具體案件的情況考慮,當司法當局,包括法院及檢察院認為聽取某人的聲明有助於揭示犯罪真相時,原則上這樣的人就可能成為證人。因此,證人是指知悉案件事實,並依法對其所知悉之事實提供證言之人。 2.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呢?
答:不是的,原則上,只有未因精神失常而處於禁治產狀態之人才能成為證人。 3.市民在收到傳召或通知後,能否拒絕作證呢?
答: 根據法律規定, 任何人都有義務協助查明事實真相。所以,除了一些特殊情況(如被傳召作證者是在刑事犯罪中嫌犯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等),凡是被依法傳召或通知的證人都應當作證。否則,無合理理由而不到場作證,將會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如被判處繳納罰款。嚴重者,更可能因此負上刑事責任。所以,我們建議市民在接到要求作證的傳召或通知書後,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絡,以清楚了解有關情況。
4.證人在作證過程中應做些什麼? 答:首先應在指定時間及地點向有關當局報到,聽候安排;在作證前進行宣誓;在作證中遵守當局的有關指示。當然,最重要的是必須據實回答有關提問。 5.證人能否就作證過程中獲知的案件資料對外泄露? 答:在對案件提出檢控或指定聽證日期前是不可以的。因為在此之前,不論其動機是什麼,所有參與人,包括證人都不能透露案件的進行情況,否則便會違反司法保密原則。 6.如果證人在作證時故意說謊,會承擔何種後果? 答:由於在作證前證人已進行宣誓,當中證人承諾所言全部屬實,所以當證人作證時,如果故意隱瞞真相或說謊,嚴重者,根據本澳的法律是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的。須要指出的是,若證人提出回答有關問題,將導致其須負上刑事責任,因而成為嫌疑犯的話,證人是完全有權就該等問題拒絕作答的。
7.市民在被要求作證時應該注意些甚麼呢? 答:我們認為,市民係無必要過份擔憂擔任證人會對其產生不利的後果,證人的合法權益是完全得到本澳法律的保護的。在此,亦希望市民能與有關部門合作,共同為打擊犯罪,維護本澳社會安定作一點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