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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針對未確定的判決而提起的上訴程序,是否即平常上訴?那麼針對已確定的判決,還可以提起上訴程序嗎? 答:雖然針對已確定判決而提起的上訴程序並不常見,不過還是有的,在一般上訴(即平常上訴)期限屆滿後才提起的上訴稱為非常上訴。並非任何情況皆可提起非常上訴,相反,法律對非常上訴的提起是存在著若干規限的。非常上訴,分別是指“統一司法見解”以及“再審”這兩種情況的。
2.就統一司法見解而言,何人有權提起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呢? 答:如果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一些特別情況,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均有提起非常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的正當性。
3.在甚麼情況下需要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呢? 答:就同一法律問題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果終審法院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或者中級法院所宣示的合議庭裁判與同一法院或終審法院的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並且不能提起平常上訴的話,即可依法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
4.那麼往後作出的判決,是否不可違反經統一的司法見解? 答:是的,因為經統一的司法見解是具有強制性,因此往後如有任何判決,違反了先前所作出的統一司法見解,檢察院必須依法提起上訴。
5.現今社會的步伐,進步如此的快速,經統一的司法見解如隨著時間的過去而變得與時代脫了節時,是否可以像法律一樣作出適當的修改或修正呢? 答:統一司法見解的修訂,與修訂法律的方式與程序是完全不相同的。法律規定檢察長可以對不合時宜的司法見解,提起上訴。而上訴的陳述中必須指出有關理由以及應該如何變更原本定出的司法見解。
6.除了司法見解之外,另一種非常上訴的情況是再審,有哪些人可以提起再審程序呢? 答:可以提起再審程序的包括有檢察院、輔助人、被判罪的人或者他的辯護人。如果被判罪者已經死亡的話,那麼他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與他有事實婚關係的人等等,也可以提起再審程序的。
7.如果要提起再審程序,又須要符合什麼條件呢? 答:根據一直以來的司法實踐,成功提起再審程序的案例不多。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確定之判決,認定其事實上有錯誤或不當,並以此為理由,請求作出原判決之法院重新審理該案件。按照本澳法律,或許我們來舉例子看看,比如說,對一案件具有決定性之證據,卻在另一個判決中被視為虛假,這樣便可提起再審,又或者在作出確定判決之後,又再度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而單單憑著這些新的事實或證據便可導致原判決的公正性受到質疑,又或者新發現的事實或證據與有關訴訟中的其他資料結合後,同樣使人質疑判罪的公正時,也可提起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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