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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底刑事證據有那些種類呢?
答:在澳門法律中刑事證據可分成七大類,亦即:

一、人證
二、嫌犯、輔助人和民事當事人的聲明
三、透過對質的證據
四、透過辯認的證據
五、事實的重演
六、鑑定證據
七、書證

2.是否任何的證據都可在刑事訴訟程序內使用?
答:任何人犯了罪,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需要透過搜集證據來證明嫌犯是否有犯罪。在刑事訴訟中,只要法例没有禁止的話,一般來說任何種類的證據均可使用。但是為了更明確起見,法律也明文定出了一些在法律上不獲接納的證據。

3.有那些是在法律上不獲接納的證據?
答:所有通過施加酷刑、威脅或傷人手段得來的證據,在法律上均不獲接納。在某些情況下(如通過虐待、催眠等干擾他人意志的手段),即使當事人同意,法律亦不會接納因此而獲得的證據。

4.除了剛剛所講的那幾種之外,有沒有其他的證據也是法律禁用的呢?
答:有的,例如通過侵犯私人的生活,包括了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進入住所、或取得函件或電訊等而獲取的證據,法律上都是禁用的。

5.如果使用了法律禁止的證據,會有什麼後果?
答: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該些證據都會被視為無效,即法官在審案時亦不會考慮該些證據。除此之外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方式獲取證據更可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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