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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基本法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探索一個符合澳門社會實況的司法架構模式,是歷史賦予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的責任。為此,澳門檢察院創立了“一院建制、三級派任”的新的司法架構模式。 

“一院建制”,是指在檢察院的機構設置上,不設立對應於三級法院的三級檢察院,而採用單一組織結構,即設立一個檢察院的方式。這種組織形式,不僅符合澳門地域較小、人口不多的特點,也有助於精簡機構及人員,提高檢察院的工作效率。

甚麼叫“三級派任”呢?特區檢察院基本承襲了澳門原有檢察體制中的派任制度,由三個不同級別的檢察官,也稱為檢察院司法官,包括檢察長、助理檢察長、檢察官,分別在澳門的三級法院擔任檢察院的代表,參與司法訴訟。

根據這一模式,檢察院分別設立了以下辦事處:
.在終審法院,設立了駐終審法院辦事處,由檢察長代表檢察院,必要時由助理檢察長協助檢察長工作。
.在中級法院,設立了駐中級法院辦事處,由助理檢察長代表檢察院。
.在第一審法院 ,包括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別設立了駐初級法院辦事處、駐行政法院辦事處,由檢察官代表檢察院,案情嚴重複雜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也可由助理檢察長在第一審法院代表檢察院。
.獨立運作的刑事訴訟辦事處,由檢察官領導刑事偵查、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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