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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在懲治犯罪,維護法制,建立公正、民主、法治的社會等方面都擔當重要的職責。
檢察院行使的第一項重要權限是 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亦即是說,當特區的任何一個行政機關,或是本地區公庫及市政機構涉及司法訴訟時,檢察院就成為其在法庭上的代表。 檢察院的第二項主要權限是 領導刑事偵查,確保刑事訴訟。這也是檢察院運作中佔比重最大的一部份工作。 領導刑事偵查主要是指檢察院可領導刑事警察部門開展刑事偵查工作,以及監察偵查行為是否依法進行。 確保刑事訴訟是指檢察院必須推動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主要工作包括在偵查完畢後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在已提交法院審判的刑事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訴,監督審判程序的合法性,監督刑事判決的執行。
檢察院的另一項主要權限是 監督法律實施,它不僅體現於檢察院可審查警察部門的刑事偵查以及法院的審判職能是否依法履行,也體現於檢察院得以事先或事後審查的方式,對公共行政部門執法程序進行法律上的監督,以確保在有關執法過程中嚴格執行法律的各項規定。當行政長官或立法會提出請求時,檢察院亦有權行使法律諮詢職能。
維護合法權益 也是檢察院的重要職責之一。檢察院對合法權益的維護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在法定情況下維護所有合法的集體利益或大眾利益;擔任勞工及其家屬的法定代理人;參與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司法程序和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程序;在法律上代表無行為能力的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