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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本澳青少年刑事歸責年齡的可行性
宋敏莉助理檢察長


本澳青少年犯罪已達到十分嚴峻的程度,社會對降低青少年刑事歸責年齡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為此,本人對降低青少年刑事歸責年齡的可行性進行了分析,以供參考。

一、本澳青少年犯罪的現狀和趨勢

根據治安警察局所作的統計資料,總體來說,本澳十五歲以下青少年犯罪有上升的趨勢,涉案人數從1996年的一百二十人上升至1999年的一百六十三人,今年首三個月更已達到八十人,占去年總人數近一半。青少年犯罪較多涉及盜竊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搶劫罪、販毒罪和勒索罪。

另外,根據初級法院的統計數位,近幾年因十六歲以下青少年犯罪而由法院處理的案件亦呈上升的趨勢,由1995年的一百一十五宗上升至1999年的一百八十二宗,在1998年更有二百零四宗的記錄。

從警方偵破的個案中也可以看到,青少年三五成群作案的犯罪佔有很大比率,且一些涉案青少年有黑社會背景。

綜合而言,本澳青少年犯罪有三大趨勢,即年輕化、嚴重化及團夥化。

(一)年輕化

1989年至1993年間,青少年犯罪占比例最大的是十五歲的青少年,而在1994年至1998年間,這一年齡已降至十四歲。1994年起,十三歲及十四歲青少年犯罪的數量,占總個案的比率超過50%。以上資料足以顯示,青少年犯罪年齡有明顯和普遍的下降趨勢。

(二)嚴重化

在青少年犯罪活動中,雖以偷電單車為多年來最普遍的現象,但近年涉及參與較嚴重及暴力的案件,如搶劫、集體毆鬥、傷人等有不斷增加的情況。另外,也出現青少年實施綁架、殺人等嚴重犯罪的現象。參與以上犯罪活動的青少年,多以集體方式進行,甚少單獨作案,這一趨勢也反映了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嚴重性。

(三)團夥性

1992年至1998年間,青少年以團夥形式作案有明顯的增加趨勢。最常見的是以三人組成團夥進行集體毆鬥、傷人、行劫、偷電單車等犯罪活動。人數最多的團夥,以1997年為例,有一個多達二十人,另一個則多達二十五人。合作作案的青少年犯罪團夥主要以未成年的青少年為主,有時也加入已成年人士,但人數只占少部分,且大都是剛成年的十多或二十多歲間的青年。

此外,女性青少年犯罪亦呈上升趨勢,1996年更超過四成。這也是非常值得重視的一個現象。

二、本澳現行法律對青少年刑事歸責年齡的規定

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刑事歸責年齡為十六歲,十六歲以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階段,十六歲以上為完全負刑事責任階段。

《澳門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可歸責。”也就是說,未滿十六歲的人,絕對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歲的人則負完全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澳門刑法典》第六十六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行為人在犯罪時未滿十八歲(已滿十六歲)這個事實應作為一個刑罰的特別減輕情節來考慮,但並不會必然導致刑罰的特別減輕。

三、世界上主要國家有關刑事歸責年齡的規定

現代外國刑法中所規定的刑事歸責年齡制度,一般都包含開始負刑事責任的年齡起點和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標準,而且往往採取不同的劃分方法把刑事責任年齡區分為幾個不同的階段。

影響各國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及階段劃分的因素主要有:各國不同的經濟、政治、自然地理、氣候和科學文化發展水平,兒童教育實施條件所影響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及社會知識發展速度和程度,法律體系、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的影響,各國未成年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的情況和各國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的態度以及世界刑法的發展趨勢的影響等。

世界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有兩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之說。

(一)兩分法

兩分法分為絕對兩分法和相對兩分法兩種。

絕對兩分法是指根據實施危害行為的人的年齡,劃分為絕對不負刑事責任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兩個階段。日本採取絕對兩分法,其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滿十四歲的人的行為,不處罰。”也就是說,以十四歲為界,不滿十四歲的絕對不負刑事責任,滿十四歲的負完全刑事責任。1976年修正的《聯邦德國刑法》以及1953年《南朝鮮刑法》也有相同的規定。

相對兩分法是指某一年齡的人實施了危害行為可能負刑事責任,也可能不負。是否負刑事責任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由法官根據行為人的情況確定。《法國刑法典》規定,滿十六歲的人負完全刑事責任,不滿十六歲的人是否負刑事責任由法官確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規定:“在實施行使指控的犯罪行為時,沒有確鑿證明其具有明知行為違法性的十四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十四歲以下的人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三分法

三分法有兩種劃分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相對無刑事責任以及完全刑事責任三階段。1968年修訂的《義大利刑法典》規定,不滿十四歲為絕對無刑事責任階段;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為相對無刑事責任階段,行為人只有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時才負刑事責任,而且必須減輕處罰;滿十八歲為完全負刑事責任階段。1971年的《加拿大刑法典》規定,不滿七歲為絕對無刑事責任階段;已滿七歲不滿十四歲為相對無刑事責任階段;滿十四歲為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的階段。

第二種方式是將責任年齡劃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以及完全刑事責任階段。1971年修訂的《瑞士刑法典》規定,不滿十五歲為絕對無刑事責任階段;已滿十五歲不滿十八歲為減輕刑事責任階段;滿十八歲為完全刑事責任階段。1968年《民主德國刑法典》和1976年《南斯拉夫刑法典》規定,不滿十四歲為絕對無刑事責任階段;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為減輕刑事責任階段;滿十八歲為完全刑事責任階段。

(三)四分法

四分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和完全負刑事責任等四個階段,1929年的《西班牙刑法典》規定,不滿七歲為絕對無刑事責任階段;已滿七歲不滿十五歲為相對負刑事責任階段;已滿十五歲不滿十八歲為減輕刑事責任階段;滿十八歲為完全負刑事責任階段。《菲律賓刑法》規定,不滿九歲為絕對無刑事責任階段;已滿九歲不滿十五歲為相對負刑事責任階段;已滿十五歲不滿十八歲為減輕刑事責任階段;滿十八歲為負完全刑事責任階段。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香港特區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就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以四款分別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為如下四個階段:

1. 不滿十四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2. 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且減輕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此年齡階段的人只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出的犯罪負刑事責任,而且對其應依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

3.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此年齡階段的人應對所有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但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 已滿十八週歲,是完全負刑事責任階段。

(二)香港特區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香港特區《少年犯條例》對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作了規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刑事責任的年齡為七週歲。這就是說,未滿七週歲的兒童實施了任何行為均不構成犯罪。至於已滿七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兒童,則要對一定條件下的行為負刑事責任,這種一定條件是指兒童“惡意選擇”實施被禁止的行為,即明知是“非常錯誤”仍要去實施。

五、處於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青少年承擔刑事責任的幾個原則

各國對處於相對刑事責任階段的青少年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綜合而言,主要體現以下的三個原則:

(一)明知故犯原則

明知故犯原則規定:相對負刑事責任的青少年明知是犯罪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其基本理論是,刑事責任是基於有意識的危害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意識即主觀上必須有罪過。而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青少年發育又極為不平衡,認識能力也有差距,有的青少年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主觀上並無罪過,無須對其懲罰,而有罪過的青少年實施了犯罪行為則應受到懲罰,以矯正其不良意識。例如《羅馬尼亞刑法典》第九十九條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其犯罪確係明知故犯的才負刑事責任”。

(二)重罪原則

重罪原則規定:某一階段的未成年人犯重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觸犯刑法輕罪條款或實施情節較輕犯罪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該原則認為,處於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青少年的辨別能力雖然有差別,但絕大多數人的區別不是很大,對於重大的犯罪具有基本的辨別能力。例如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重罪加辨別能力原則

該原則是上述兩種原則的綜合,更嚴格地限制了相對負刑事責任的青少年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法國刑法典》便採取了這種原則,其第六十六條規定:“重罪被告人未滿十六歲,而其犯罪行為經認定係發生於不能辨別是非的,應免除其刑罰,但依具體情況,得將其交由親屬管教,或移送矯正場所”。也就是說,只有對能夠辨別是非的青少年才應判處刑罰。由於這樣的規定有重罪的限制,法官易於掌握,其重點是確定實施了重罪行為的青少年是否有辨別能力。

上述三種原則各有利弊。

明知故犯原則注重青少年的個體特徵,重視實施危害行為的青少年的認識能力的差別,從而對發育較成熟、有辨別能力的青少年故意實施危害行為的視為明知故犯,予以處罰,而對於缺乏辨別能力的青少年則不予處罰。這一原則體現了區別對待,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精神。但這原則也存在兩項不足之處:一方面,沒有區分青少年危害行為的嚴重程度,從而將實施了較輕危害行為的青少年也作為處罰的物件,處罰的物件較廣;另一方面,對於明知或不明知難以判斷。

重罪原則的優點在於尺度統一,便於掌握,由於法律推定實施了重罪的相對負刑事責任的青少年具認別能力,因此實施了嚴重犯罪的青少年便應負刑事責任。其不足之處在於,事實上的確有部分青少年的認識能力低於一般的青少年,這一部分青少年如果犯重罪,雖然缺乏辨別能力或辨別能力不足,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重罪加辨別原則在立法上較為全面具體,兼顧了相對負刑事責任的青少年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和行為人的主體特徵。但也存在不足之處,表現在由於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如何確認辨別能力,在操作上往往難以準確把握,帶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

六、應否降低本澳刑事責任最低年齡

考慮到本澳的社會狀況、各界人士的憂慮,以及近年來本澳青少年罪案類型與趨勢等因素,我們認為,當局應考慮將本澳刑事責任最低年齡降低至十四歲。理由如下:

(一)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刑事立法,都以滿十四歲甚至十四歲以下作為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例如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保加利亞、匈牙利、日本、南韓、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國、希臘、波蘭等。這說明多數國家對年齡與責任能力之間的關係具有相當的共識。

(二)從心理學和教育學的角度來看,十四歲是一個適當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心理學和教育學一般認為,從一出生到成年大致要經過六個階段:1.乳兒期(從出生到一歲);2.嬰兒期(從一歲到三歲);3.幼兒期或學齡前期(從三歲到六至七歲);4.童年期或學齡初期(從六至七歲到十一至十二歲);5.少年期或學齡中期(從十一至十二歲到十四至十五歲);6.青年初期或學齡晚期(從十四至十五歲到十七至十八歲)。從階段的劃分來看,十四歲的青少年正處於少年期或學齡中期的階段,從本澳的學制上看,十四歲的青少年已升讀中學,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社會知識。

著名心理學家柯爾伯格(Lawrence Kohlberg)提出的道德發展理論概括地勾劃了一般兒童成長時,形成道德觀念的階段和年齡。他認為,有關奉公守法方面的道德觀,多數在十至十三歲左右發展起來。換句話說,滿十四歲的青少年基本上已具備奉公守法的道德觀。

未滿十四歲的青少年身心和智慧發展仍未成熟,人生經驗尚淺,還不具備刑法意義上辨別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還不能理解刑罰的性質、功能、意義和後果。對其適用刑罰,難以達到刑法的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的目的。因此,未滿十四歲的青少年不應對其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七、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只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青少年與成年人相比,身心和智慧發展還有一定的差別。因此,只應對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這些嚴重性質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或致人死亡、強姦、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另外,考慮到本澳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方面的傳統,也不宜將刑事責任年齡普遍降低到十四歲,而把十四歲至十六歲視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則應是一個社會普遍接受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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