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有效方法調查和檢控貪污腐敗案件助理檢察長 陳子勁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貪污腐敗不僅危害社會和諧,削弱政府誠信,也會極大地破壞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在澳門這樣微型經濟體系,單一的經濟結構下,貪腐對經濟發展的破毀作用更加不可低估。為此澳門特區檢察院在履行懲處貪污腐敗案件的法定職能的同時,也認真研究和探討反貪腐立法和執法的發展趨勢,以適應國際條約和打擊職務犯罪的需要。
一. 澳門反貪刑事立法簡介
澳門並無獨立的反貪污腐敗法,特區檢察院在處理貪污腐敗案件時,實體法方面依據《刑法典》,訴訟程序上則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在澳門,職務犯罪是指公務人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利用其公職身份或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又或損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依照刑法規定應受處罰的行為。
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公務員包括:1.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其他公法人的工作人員;2.為其他公共權力服務的工作人員;3.從事、參與從事或協助從事屬公共行政職能或審判職能活動的人,而不論是否收取報酬,有無義務,時間長短。此外,政府高級官員及代表、立法會與行政會成員、司法官、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公共資本占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共事業的特許企業、公共財產的特許企業或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的公司等的行政管理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性質機關的據位人,以及該等企業或公司的工作人員均等同公務員。
澳門《刑法典》規定了14種職務犯罪,常見的有受賄作不法行為、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公務上之侵佔、公務上之侵佔使用、濫用職權、違反保密等。其中公務上之侵佔相當於內地的貪污。對職務犯罪一般處徒刑及科罰金,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與公務上之侵佔罪的最高法定刑皆為八年。
從懲治貪污腐敗案件的處理過程來看,除澳門檢察院自行立案偵查的案件外,大多數職務犯罪案件由澳門廉政公署根據舉報進行調查。檢察院收到廉政公署移送的案件後,刑事訴訟辦事處內負責領導刑事偵查的檢察官會將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刑事立案,經初步偵訊後,視具體情況作適當處理,包括決定自行偵查,或是將案件退回廉政公署補充調查。待證據收集充分、案件具備了起訴條件時,該辦事處的檢察官作出起訴決定,製作起訴書,並將案件送交初級法院排期待審。其後出庭與支持公訴等工作,則轉由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專職負責起訴的檢察官跟進完成。
二. 主要探索
回歸後,澳門檢察院對職務犯罪的處理採取了一些新的舉措,收到了一定的積極效果,其中包括如下措施:
一是推行辦案專業化。澳門《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均明確規定澳門檢察院是獨立的司法機關。此種獨立性,在外部層面,是指檢察院獨立行使其職能,不受任何機關和個人的干涉;而在內部層面,則是指檢察官在處理訴訟時,均遵守獨立辦案的方式。當然,這並不妨礙下級檢察官履行接受上級檢察官依法發出指示的義務。在檢察官個人獨立依法承辦案件的情況下,回歸初期,為了確保案件分配合理,處理公正,所有案件都由電腦按受理先後順序逐件分派給承辦檢察官處理。職務犯罪案件也不例外,與普通案件一起由電腦“輪作”派案,每個檢察官都可能承辦職務犯罪案件。回歸後,檢察院成立了特案組,由特案組的檢察官負責處理重大或特別類型的案件,其中包括職務犯罪案件。職務犯罪的個案也許不一定全是重大案件,但絕對是受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市民對此類犯罪的容忍度低,祈盼司法機關儘快處理,依法嚴懲,從而確保公務員隊伍的公正廉潔。將該類案件集中在特案組,通過經常不斷地對同類案件的處理,有助於該組的檢察官分析掌握各類腐敗案件的現狀和發展動態,積累調查和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必要及可行時還可優先辦理,較快地回應市民的訴求。
二是試行偵控與公訴一體化。該做法是指:澳門檢察院在處理某些重大複雜的職務犯罪案件時,改變現行的傳統做法,即將一宗刑事案件在偵控與審判階段分別由刑事訴訟辦事處的檢察官和檢察院派駐法院辦事處的檢察官兩官負責,改由特案組的一名檢察官以“一杆子插到底”的方式,完成偵查、決定提出檢控與出庭支持公訴的全程檢控工作。
實施新做法之前,有人曾經質疑,認為該做法將偵控與公訴兩個階段兩名檢察官的工作改由一名檢察官完成,不利於實現檢控監督,喪失了程序運作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制約作用,有可能導致專權,失去訴訟公正。然而,應該看到,該種新的嘗試與現行做法本質上並不相違背。這是因為澳門檢察官依法辦案的獨立性決定了檢察官之間的平等性。在澳門,同級檢察官不可能否決相互依職權作出的決定,也就是說,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無權拒絕並改變負責偵控程序的檢察官作出的控訴決定。只要後者形成了控訴這一確定性的結論,前者屆時就必須出庭支持公訴,無論其認同與否。由此可見,控訴與公訴相分離僅僅是一種分工的不同,而無監督制約的職責。既然內部監督制度並不存在,也就不會有廢除監督制度的問題,更不會帶出此種新做法導致失去監督而產生專權問題。
亦須看到的是,該一體化做法有助於減少重復勞動,強化檢察官對證據的掌握。在現行的兩名檢察官先後分別跟一案,偵控與公訴相分離的傳統模式下,對案件偵訊毫不知悉、負責出庭的檢察官必須通過閱卷瞭解案情後才能履行其出庭支持公訴的職責,而貪污案件所涉會計賬冊與會議記錄幾乎可以堆成一座山,僅核對證據就需時甚多。面對高聳的卷宗,負責公訴的檢察官單瀏覽一遍就可能耗掉其不少的時間,更不用說為熟悉和掌握其中的重點、關鍵點所必須付出的時間和努力了。實踐證明,對某些重大複雜的職務犯罪案件實施偵控與公訴一體化做法後,由負責偵查、決定檢控並熟悉案情的檢察官繼續完成出庭支持公訴的任務,即可省略這一耗時多而又無必要的閱卷環節,加快辦案進程,提高辦案效率。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出現負責公訴的檢察官囿於閱卷時間限制和閱卷印象不深所致的對案件某些細節把握不夠的問題。
三是推動司法協助國際化。貪污腐敗跨越國界,且日趨隱蔽化和智能化,而受司法管轄權的限制,任何國家或地區單靠自身的司法力量難以對之實行及時有效的打擊和制裁,加強國際與區際的司法合作與協助是唯一可行之路,這已成為全球的共識。澳門檢察院高度重視這方面的工作,注意與境外同行進行業務交流,吸取他們在打擊貪腐犯罪方面的成功經驗,提升辦案能力;加強與境外司法機關的情報交換與資訊交流,及時掌握貪腐犯罪的新動向;充分發揮澳門特區司法協助工作小組成員的作用,全面投入小組的各項事務,在推進司法協助的多方磋商方面,尤其是刑事司法協助方面擔當了積極角色;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央機關的職責,依法處理澳門有關的司法協助事務;強化與境外的個案,尤其是反貪個案協查的合作,協助調取證據資料,使個案協查的數量與範圍都得到了較大的擴展和提高。
三. 一些思考
近幾年來,澳門經濟快速發展,龍頭支柱產業——博彩業成績嬌人,奪目耀眼。博彩專營行業的一枝獨秀,在對澳門經濟騰飛作出巨大貢獻的同時,也為貪污腐敗創造了滋生的士壤。有博彩業的員工因為常在河邊走難免打濕腳地染上賭博惡習,利用職務之便,監守自盜,偷走籌碼,因而觸犯公務上的侵佔罪;也有私人企業在商機大好、但人力資源緊張、租金飛漲的環境下,為了找捷徑,賺快錢,不惜以賄賂開道,由此導致受賄、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有所螃Y;更有私人公司或個人將經濟較量延續到政治角力,2005年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期間,賄選案件時有發生就是例證。可以預見,隨著2009年特首換屆的臨近,澳門的貪污腐敗很可能還會有所發展。對此,包括檢察院在內的澳門司法機關以及相關執法機關,不能有絲毫的鬆懈,必須進一步強化理論研究,尋找有效的應對措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完善反貪法律,好比鋒利懲治腐敗的武器。而正視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檢討法律的缺漏,是完善立法的前提。目前,值得一提的是,澳門有關反貪污腐敗的法律中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其中之一就是存在真空地帶:對私人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危害行為,比如,對澳門私人企業採購員在採購過程中收受回扣等現象難以追究刑責。憬狻P知,商業賄賂,擾亂公平競爭秩序,阻礙企業技術進步,妨礙產品質量提高,踐踏誠信公平社會價值。對此,如果不予以嚴懲,將難以保障經濟社會正常運行,更有可能誘發其他腐敗犯罪。但是,根據澳門現行法律,受賄罪的主體仍然局限於公營或專營實體的工作人員,不能對那些收取回扣的非專營私人企業採購員定以受賄罪。如果採購價與市面價相同,認定該採購員觸犯其他刑責都存在困難。另一亟待完善之處在於澳門法律賦予的偵查貪腐犯罪,特別是賄賂犯罪的手段不足,不能滿足查處和打擊的需要。實踐中賄賂犯罪行為人具有一對一的特點,賄賂雙方結成利益共同體,以及犯罪手法多樣和手段詭秘,這些都大大增加了案件的偵查難度,降低了偵控此類犯罪的能力,制約了反腐敗工作的深入發展。在此種困境下,澳門理論界與司法實踐中均有人主張,對某些重大的賄賂案件可採用錄音等偵查手段來彌補法定偵查手段的欠缺。
實際上,澳門反貪法律中存在的真空與不足,並非澳門獨有的現象,也是多數國家或地區在打擊腐敗犯罪中所共同遇到的問題。對此,《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早已提出了解決答案。該公約是迄今為止國際社會關於打擊腐敗犯罪,特別是賄賂犯罪最具全球性和創新性的國際法律文件。其關於私營部門(含私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的主體的規定,以及“應當採用控制下交付、特工行動、電子或其他監控形式等三種特殊偵查手段”的規定,均為澳門解決上述難題提供了指引。該公約已在澳門正式生效,根據國際法優先的原則,在不違背澳門法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從打擊反貪腐的實際需要出發,建議修改澳門《刑法典》關於公務員的法律規定,將私人企業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納入打擊範圍。另一方面酌情履行公約中關於應當採用電子或其他監控形式等特殊偵查手段這一帶有強制性的義務性條款,比如,允許法庭采信經檢察院申請並獲法官同意後取得的錄音證據等等。唯此,才能進一步強化打擊貪污腐敗的力度,加強國際反貪的合作,避免澳門在國際聯合偵查和執法合作中居於被動地位。
反貪腐鬥爭是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也需要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和共同發力,其中包括: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反貪腐意識;健全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強化監督的預防功能;推行各項改革措施,及時堵塞管理漏洞;完善有關司法制度,強化偵查的打擊力度;及時查處腐敗個案,提高刑罰的威懾力等等。為了協調各方努力,並使之法制化,澳門有必要借鑒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制定一部將懲治和預防集於一體,融靈活性與操作性於其中的專門性反貪污腐敗法,以便更好地充分發揮法律作為打擊貪污腐敗銳利武器的功能,遏制貪污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