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跨國犯罪 — 澳門特區的實踐和探索
檢察長 何超明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尊敬的主席閣下,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我們相聚在美麗的印尼雅加達,就促進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進行直接的交流。
我很榮幸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賈春旺檢察長的邀請,作為中國檢察代表團的一名成員出席是次會議,並就澳門特區多年來在推動司法合作、打擊跨境跨國犯罪領域所進行的實踐和探索,向大會提交一項簡要報告。
一、澳門特區概況
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位於中國大陸東南沿海,地處珠江三角洲的西岸,毗鄰廣東省。總面積28.2平方公里。人口48.8萬,其中中國籍居民佔95%,葡萄牙等其他國籍居民佔5%。中文及葡萄牙語是澳門的兩種官方語言。
根據澳門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澳門特區實行高度自治,是一個獨立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及檢察院作為澳門的司法機關,分別行使獨立的審判權和檢察權。檢察院行使的檢察權,集中體現在領導刑事偵查、提出刑事檢控、監督法律實施,以及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區。
特區成立六年多,我們高興地看到,在2005年,具有中西文化交融韻味的澳門歷史城區,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目名錄。在這一年堙A澳門全年入境旅客總數1,871萬,人均本地生產總值也從1999年的13,844美元,上升至24,274美元。
今日的澳門,正如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一項公開報告中曾提及的,“正處於數百年來未有過之大變局”。在這種大變局下,一方面澳門整個社會基本形成了族群和諧、共融共存的良好氛圍。但是,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面對種種新的挑戰與矛盾。這其中就包括,在澳門總體治安保持穩定的情況下,跨境、跨國犯罪活動不僅在數量上有所增長,在影響範圍上也呈擴大趨勢。
目前,澳門、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各類犯罪組織或個人相互勾結,利用各種條件和機會,頻繁實施各種類型的跨國跨境犯罪。某些罪犯還往往在一地作案後,迅即逃往臨近國家或地區,或以臨近國家或地區為跳板逃往第三國,以逃避本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裁。以2005年為例,在澳門檢察院檢控的販毒、黑社會、綁架、勒索、製販假幣、信用卡詐騙、清洗黑錢、非法移民、高利貸、非法勞工、非法博彩、販賣人口、貨物或武器等案件中,約80%的非法活動都牽涉多個法域。罪犯採用的手法也層出不窮,既複雜又精密,並大多具有行動迅速的特點,對執法及司法機關的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困擾。
基於此,為應對跨境、跨國犯罪這一非傳統安全威脅,維護澳門居民及所有在澳逗留人士的合法利益,保障其他國家或地區經貿往來和人員交流的正常進行,澳門特區以積極的態度,在構建對外司法合作機制方面作出了多項努力,並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澳門現有國際及區際司法合作法律體系
在澳門法律中,澳門特區的國際及區際司法合作法律是一項既開放、又嚴謹的體系。
其嚴謹性主要體現這一法律體系為特區的刑事司法合作事務,設置了一個高度開放性的、廣闊的、無障礙的平臺,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層面:
(1) 澳門收到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可分為兩類,一是外國向澳門提出的國際互助請求,二是“一國”之內的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向澳門提出的區際互助請求。這些請求,大多涉及調查取證或送達司法文書。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一般原則,對於這些請求,除執行請求協助事項違反澳門刑事訴訟制度、法律基本原則或公共秩序等特殊情況外,澳門司法當局均能依法給予必要、充足的協助,而不會遇到法律所設的種種障礙。
(2) 澳門法律對其他國家或地區向澳門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的表達形式,以及提交或轉遞請求的方式,均未作任何限定。故在實際操作中,司法當局就一項合作請求所作的審查,僅針對其實質內容(請求機關、被請求機關、請求事項、主要案情等是否清晰、明確),而不涉及其形式,或提交或轉遞請求的方式。同時,澳門不僅接納其他國家或地區法院就已進入審判階段的刑事訴訟案件提出的協助請求,也接納所有刑事檢控或調查機構就仍處於檢控或偵查階段的案件提出的協助請求。這就為開拓多渠道、多形式的司法合作,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3) 不斷擴充適用於澳門的涵蓋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多邊公約及雙邊協定體系,為打擊和預防嚴重跨境跨國犯罪提供足夠的國際法依據。目前,涉及刑事司法互助的多項重要國際公約,均在澳門適用,如《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等。2003年及2006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也分別在澳門生效。就這三項公約,中央政府根據情況及澳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在澳門予以適用。此外,根據澳門與葡萄牙、香港特區之間簽訂的移管被判刑人協議,已有多名囚犯被移交至更有利於其回歸社會的原居地服刑。
澳門刑事司法合作法律體系的嚴謹性,則主要體現在相關專門法律的不斷配套和完善,具體表現為下列兩個層面:
(1)為有效、直接打擊各項嚴重跨境跨國犯罪,包括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洗錢、恐怖主義犯罪等罪行,也為了與適澳公約及協定相銜接,特區及時ㄟ吨F對相關專門法例的研究和立法工作。早在1997年,澳門就頒佈了一項旨在打擊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的專門法律,在執行中取得了較好成效。在2001年澳門成為“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的成員後,反洗錢立法就正式納入規劃。經過數年的充分醞釀和研究,澳門特區立法會在2006年4月頒佈實施了《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法》、《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行政長官也隨即在5月頒佈了旨在訂定“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的行政法規。隨著這三項法規的頒佈,澳門特區在內部法中,已基本建立了完善的預防及遏止洗錢犯罪、恐怖主義犯罪,並履行相關國際義務的法律體系。
(2)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所進行的專項立法,也已在目前獲得澳門立法會通過,並將在近期生虔。憬狻P知,廣義的刑事司法互助概念不僅包括相互協助調查取證、送達司法文書兩項內容,也包括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移管被判刑人、協助執行非剝奪自由的刑罰、移管有條件被判刑或被釋放的人員等)、移交犯罪所得、引渡(移交逃犯)、移管訴訟、解決刑事案件的管轄權衝突、提供法律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其他六項重要內容。由於目前澳門法律尚未對這六項內容作出具體規範,因此實際上往往不具備執行的可行性。只有通過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才能完整地規範澳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範圍、內容和基本原則,並就各項具體的互助制度作出合理、全面的規定,從而賦予各項合作在實務中的可操作性,也為今後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雙邊刑事司法合作協議,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檢察院秉承務實、高效原則開展司法合作
澳門特區檢察院在司法實務中,秉承務實、高效原則開展刑事司法合作,也是特區在此領域取得明顯成效的重要環節。
目前,在澳門,特區接收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發出的刑事司法合作個案,均統一送交作為刑事檢控機關的檢察院ㄟ夆鶡瘚{序。由澳門法院簽發或警方建議提出的刑事司法合作請求,也須經檢察院審核後對外傳遞至被請求方。
因此,檢察院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承擔著重要的職能,具體而言,主要開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依法嚴格、靈活地處理司法協助請求個案
在澳門刑事訴訟法例、雙邊司法合作體系或國際公約的框架下,檢察院積極回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要求,提供刑事偵查、控訴、審判或執行刑罰等方面所需的各種協助。
如協助請求僅涉及刑事司法文書的送達,一般均能在澳門檢察院獲得及時的執行。
如協助請求涉及委託澳門當局代為調查取證,檢察院也能依法給予必要、充足的協助,僅在執行請求違反法律基本原則、公共秩序等特殊情況下,才會予以拒絕。檢察院所能提供的協助內容非常廣泛,包括資訊交流、查找嫌犯下落,以及聽取證人證言、命令金融機構提供資料、搜集或保存其他物證等。
在請求事項涉及已進入法院審判程序的案件時,檢察院會儘快將個案移交澳門法院執行;如涉及屬法院法官的專屬權限(要求提供銀行資料、電訊資料等),檢察院在執行請求前也會儘早申請法官的核准。
同時,為使協助請求獲得及時、完整的執行,並使合作達至更為理想的效果,檢察院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摸索出了一些可行的、靈活的處理方式。這其中包括:a) 將警方、警務合作機構(如國際刑警)就正在調查的刑事案件提出的合作要求,納入正式司法協助的範圍,由澳門司法當局負責執行,突破警方在合作權限方面所受的主要來自於法律的限制;b) 如請求方從本身法律或案情出發,就執行請求的特定方式提出明確要求時,如要求派遣人員出席對證人的聽證、要求按其預先擬定的提問內容及次序詢問證人、要求證人在提供證言前按指定方式宣誓等,只要這些要求與澳門法律無抵觸,檢察院就可盡量滿足其要求,必要時還會推動法院作出類似的決定;c) 在協助請求內容出現顯著錯誤、遺漏的情況下,為盡量加快處理程序,檢察院首先考慮以直接聯絡的方式,要求請求方提供修訂或補充資料,僅在上述方式不可行或效果不明顯時,才採納將請求直接退回、不予處理的做法。
2、以實質性合作為前提,推動重大案件的解決
近年來,澳門檢察院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法院、檢察院、刑事調查機關,在憐h的刑事個案中,開展了緊密、高效的司法合作。資料顯示,澳門檢察院2003至2005年收到的刑事司法合作請求總計約150項,95%以上都得到了執行。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特別是有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案中,以實質性合作為前提,各方之間的相互協助取得了明顯的進展。
以澳門檢察院近期檢控的一宗典型的兩案三地跨境犯罪案為例,涉及台灣富商之子2005年被綁架勒索一億港幣案。在澳門以洗黑錢等罪名被檢控的四名嫌犯分別為台灣、澳門、香港居民。受害人家屬當時被迫將贖金400萬美元匯入綁匪指定的在澳門的一項賬戶內。但在澳門、台灣、內地警方和檢控部門的密切合作下,經澳門司法當局的核准,該項賬戶在嫌犯提取贖金前就被凍結。澳門警方迅速拘捕了前來澳門收取贖金的一名台灣嫌犯及其他同案者。在澳門當局協助下,台灣警方也隨即在台拘捕了綁架勒索案的主謀,並成功解救了受害人。
2006年2月,馬來西亞警方告知澳門當局一名懷疑犯罪集團主腦進入澳門,並請求儘快遣返。在澳門警方截獲該人後,檢察院迅速依法介入,與澳門、馬來西亞警方就此個案展開跟進,最終促成該人在兩日內被及時遣返馬來西亞。
3、研究拓展刑事司法合作的空間和渠道
拓展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刑事司法合作的空間和渠道,是一個長期的、循序漸進的過程。檢察院對此也在進行持續的研究和探討。
當前,各國、各地區之間的刑事司法合作還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有的源自於各方法律制度的差異所引起的障礙,有的還牽涉其他因素。毫無疑問,早日克服這些障礙,對我們正在努力開展的合作是有益的。它不僅可以為更加廣泛、深入的合作創造良好的環境,而且有助於各國的司法合作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健康發展。因此,澳門檢察院繼續密切跟蹤這一領域的最新發展,通過定期製作專題研究報告等形式,就一些新問題、新趨勢為澳門司法人員提供有價值的法律意見。
四、對會議提出的呼籲
近年來,中國與東盟在經貿合作和各個領域的交流持續發展,在建立司法合作與協調機制方面,也不斷取得新的進展。
在此,我作為澳門特區檢察長呼籲,在中國與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的框架內,就刑事案件的合作調查取證、送達司法文書這兩項領域,儘快建構起實質性的多邊合作機制,即:與會的各國檢察院透過會議宣言等形式,承諾在代為調查取證及送達文書方面展開合作,使中國與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成為各國檢察機關之間進行刑事司法合作的一個平臺。
我相信,這正是我們共同的職責和願望。
最後,祝會議圓滿成功,並衷心感謝東道主印尼總檢察長閣下為此次會議的順利舉辦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