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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民商法研討會上的致辭
檢察長 何超明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尊敬的陳麗敏司長
尊敬的周禮杲校長
尊敬的孫琬鍾副會長
尊敬的江平教授
各位來賓:

首先,感謝大會邀請我作為主禮嘉賓出席研討會的開幕式。我想藉此機會向一直以來關心澳門法制建設、致力於澳門民商法研究的各位專家教授表示崇高的敬意。

深受19世紀概念法學影響,為追求法律所建立的概念體系在邏輯上的完整性,民商法在立法技術上已經相當成熟,並建立了完整的體系。20世紀掀起的對概念法學的批判以及因此而開始的自由法運動,批判了概念法學成文法至上和法典完美無缺的觀念,為補充成文法漏洞提供了理論上的根據。這些法學思潮都深深影響這澳門法律體系的建立,並在民商法典上打下了烙印。

澳門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多元性的文化特徵,具有特殊的價值。具體地說,澳門的法律制度,就是以葡萄牙法律制度模式和原理為架構和制度基礎,傳統中國文化行為規則為實際補充調整機制,吸收當今世界上先進法律制度和原則,在澳門地區生效實施的法律制度。[1]

現行澳門民、商法典都是在後過渡期才擺上政府的議事日程。1996年,澳葡政府在施政方針中提出了若干項解決法律問題的措施,其中包括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的研究報告、預備性文件;1997年度政府施政方針則進一步將制訂本地化的民法典作為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任務之一。1999年11月,新《民法典》、《商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

現行《民法典》與此前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民法典》一樣接受了德國民法典的模式;新《商法典》則對此前適用於澳門的於1888年制訂的《葡萄牙商法典》在內容上作了適當的修改。基本上沿用了大陸法係國家商法典的體例,同時也吸收了英美法係商法典的一些經驗,並採納了不少國際商務慣例。

一位葡萄牙學者曾經說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維持本地區的法律制度不是用於紀念某一葡式歷史財富,而是用於承認規範澳門社會特殊「生活方式」的法律。這就要求這一法律根植於社會生活習慣之上,溶入日常生活並使社會相應地承認它。反之,如果作為純理論性的論述或僅僅作為司法——官僚體制的特有工具,這個法律便不會持續下去。”[2]

如果僅從法律文本上看,該兩部法典所確認的法律原則、所依據的法學思想、所體現的立法技術都是一部質量上乘的成果,是回歸前完成的法律領域的重大工程。然而,僅僅在回歸次年,應社會的強烈要求,立法會就通過了對商法典的修改建議。並由此引發了澳門法學界關於法律適應化的的討論。

有學者分析澳門法律本地化的歷程後指出,“澳門法律制度的形成發展無疑極具東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典型意義”。但本地化的過程,並沒有改變這五部法典作為葡萄牙法律在澳門的延伸的實質。這些法律作為澳門法律制度的基礎設施,還有待於根據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文化背景進行調整和修訂,才能使之真正成為澳門社會自己的法律。[3]

可見,澳門民商法研究所面臨的問題,首先是法典與本地區經濟形態、商業習慣、風俗習慣相適應的問題;其次是民商法理論本身的發展問題。

澳門屬典型的海島型經濟,對外依賴性大。政府採取不干預政策,實行自由的經濟制度。現階段,澳門仍處於經濟轉型期,旅遊博彩業及其他商業服務業正逐步取代製造業而居於主導地位。而且由於地域狹小,工商業的經營規模也都是小型化的。而現行民商法所建立的一套全新的體系,並未充分顧及現實經濟關係,難免給商戶的經營活動帶來困擾。例如,《商法典》所強調的以保護交易安全為目的某些規定,雖然符合國際潮流,如增加企業透明度、企業登記制度等,但在這種生產關係下推行就遇到了阻力。《民法典》中的若干制度如婚姻財產制度、預約合同制度、分層所有權制度,或是過於複雜,脫離現實生活,或是配套性不強,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不少問題。

民事訴訟的目的是透過公義之功能解決實體問題,程序簡便、周期縮短,是廣大當事人的利益需求,而訴訟周期過長,程序繁復,問題久拖不決一直是市民詬病的焦點。檢察院也已經關注到訴訟效率對訴訟公正所帶來的影響。《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檢察院在涉及維護集體利益或大眾利益的案件依法介入的程序和方式。我們注意到,造成訴訟效率低的原因,除操作問題、人員素質及其他物質條件外,法定程序的限制也是不能忽略的問題。

目前,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的參與,除對涉及特殊主體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的民事權益進行保護外,從維護公共利益出發,檢察院對法人的設立及其合法性依法行使監督權,對違反法律的行為,對違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為可以依法提請法院宣告無效。另外,檢察院對於勞動訴訟、破產程序的依法參與,更反映了澳門民商法以公權力保護合法權益的特點。

澳門現行民商法實施僅有三年,不可否認,民商法作為歷史的產物,只是在形式上將澳門的某些社會習慣納入法律範疇,但作為具有法律性質的價值取向尚未獲得廣泛的認同。 為此,檢察院推行了檢察官接待咨詢業務,還與其他社團合作開辦了婚姻家庭咨詢業務,以及互聯網和電話咨詢業務,針對市民所遇到的具體問題提供法律幫助,受到了市民的歡迎。

我認為,社會的進步與法律的發展是相互作用的。法律發展雖然具有自身的獨立性,但仍然是社會發展的一個組成部分,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和價值體系,是社會生活本身發展所不可或缺的,甚至在一定意義上是社會文明進程的指示器。在現代社會法律發展更反映出政府主動關心社會法律變革以及通過法律實現社會發展目標、推動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因此,在社會飛速發展,新事物層出不窮的今天,我們必須時刻關注民商法的最新發展,將新的社會關係納入法律調整範疇。

例如,針對計算機互聯網系統的廣泛應用,學術界提出了“人的物化現象”,(即法學上所謂“基於人的精神作用”的人的行為,被物質行為過程所部分替代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人的意思決定被限定在計算機程序當中。利用計算機系統實現的契約系統化所反映的“程序化的”人的意思,對傳統民法理論構成了挑戰,亦產生了系統機能障礙和不當利用、受害救濟即系統經營者責任等問題。)

也有學者針對現行法律將冷凍受精卵作為物對待而提出“人與動植物的區別”問題,同時就可能大量出現的生物體移植轉讓問題、DNA相關知識財產問題提出了建立作為第三法域的生命體法的構想。

信息與有體物不同,但由信息缺陷造成的損害的嚴重性,並不亞於有體物造成的損害。但現行法上的物主要是指有體物,針對信息缺陷產生的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也應當引起重視。

各位來賓,

凡此種種問題,皆不是一兩次研討會可以解決的。我們希望能藉著研討會的機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見解,也希望能藉此機會總結回歸以來在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我相信,本次研討會必將對澳門民商法的進一步完善,對澳門法律改革的進程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最後,我預祝大會取得圓滿的成功。

 
[1] 米健《澳門本土法學與本土法律者》(論文)
[2] Antonio Manuel Hespanha《澳門法制是概論》序言 澳門基金會出版
[3] 同註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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