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各位嘉賓,
女士們、先生們:
由內地、香港、澳門的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共同組織召開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學術研討會,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經過兩天的學術講座,已經圓滿結束了。
今天在座的各位,無論是來自教育行業,還是來自司法實踐;無論是專家學者,還是實際工作者,都是青少年教育事業的衷心推動者和參加者。你們是值得尊崇的。你們以自身不斷的努力帶給社會一個強烈的信息:關心青少年,就是關心社會的未來。
為此,我們必須共同關注青少年的成長,將引導教育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遵紀守法,作為社會極為重要的系統工程。司法界也應與社會各界互相配合,共同承擔起造就未來社會棟樑的責任。
亳無疑問,我們也應該對青少年教育工作的長期性、持久性和艱巨性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同時為遏制青少年的犯罪活動,必須注意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新特點。要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強調以教育為主的方針。針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不同特點,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應採取一些特別的措施,重點在於提倡“相稱原則”,即在法律上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心智成熟程度、主觀過錯等等加以衡平考慮,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後續處置安排中,行使適當決定權1。同時,還要加強對專責青少年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和執法行為的規範教育。加強偵查階段對青少年權力的保護,使得對青少年懲教結合的法律本意貫徹於司法工作的始終。
各位嘉賓、女士們、先生們,常言道:“一年之計,莫如對谷;十年之計,莫如樹木;終身之計,莫如樹人”2 。這在社會學的角度來講是有深刻哲理的。我相信,經過大家的努力,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這一社會基礎工程,必定會創造出陽光燦爛的未來。
現在,我提議,為了感謝特區政府的大力支持,為了感謝本次大會的各主辦單位的精心策劃、為了感謝各位代表的積極參與、為了感謝各位大會工作人員的辛勤工作、為了青少年健康成長事業這一百年大計的成功。
請大家舉杯
乾杯!
1.出自《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這一建議,結合了有效、公正與合乎人道的少年司法的幾個重要特點:必須允許在各級重要的訴訟程序中行使適當決定權,使有決定權的人能夠對每一個案件採取最適當的行動;同時,必須規定進行核查和制衡,以便制止任何濫用適當決定權的現象,並保護少年犯的權利。 2.語出《管子•修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