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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學術研討會”開幕式上的致辭
檢察長 何超明
二零零一年四月六日

各位來賓
女士們、先生們:

今天,來自內地、香港、澳門的法律專家學者、司法人員和社會工作者聚集在在這裡,共同探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這是本澳在此領域內的首次嘗試。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全球性問題,“預防少年違法犯罪是社會預防犯罪的一個關鍵部份”1 。因此,促進預防,懲治和矯正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是全人類的共同課題。

青少年一般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成年人的意識和行為能力。行為人的精神和心理發育程度是歸罪的前提條件,所以,青少年的辨別和理解能力是決定其能否對犯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首要因素。正如十七世紀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2所說,“我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有理性的,但這並不是說我們實際上就能運用這兩者:年齡帶來自由,同時也帶來理性”。

正是由於青少年處於可塑性強而理性判斷能力較弱的年齡階段,對青少年進行全面系統的預防犯罪教育,而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懲罰為輔,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孔子先生曾告誡人們,“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3 這一主張,發楊了起源於周初的“明德慎刑”的思想,形成了“德主刑輔”的理論,延續並影響著當代的預防及懲治未成年人犯罪領域的理論與實踐。

事實表明,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尤其與他們成長的環境家庭因素、學校因素和社會環境有著密切的關係。這就決定了預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有賴於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多邊國際條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呼籲:“應認識到制定進步的預防少年違法犯罪政策,以及系統研究和詳細擬定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犯罪與刑罰的關係實際上是個人與社會的衝突在刑法中的表現。現代刑法的價值就蘊含在報應與預防關係之中。 特別是在罪刑關係上兩者所具有的內在的同一性,要求在創制、適用、執行刑法的過程中,同時兼顧報應和預防這兩個目的,發揮他們在刑事法律不同階段的作用。美國著名一名法理學家龐德曾經說過: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對人施加的壓力的目的,“是為了迫使其盡自己本分來維持文明社會,並阻止其從事反社會的行為”。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作為獨立行使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肩負著檢控和懲治犯罪、維護合法權益的雙重職責。因此,檢察院一方面要不遺餘力地致力於剷除犯罪,嚴厲打擊利用和教唆青少年的犯罪行為,為青少年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與法制環境。同時,檢察院也積極履行在法律上代表無行為能力人的職責,依法確實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犯罪與社會的發展並存,只是表現的形式和特點會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而有所不同。本澳檢察官的專項調查表明,本澳青少年犯罪正面臨著嚴峻的局面,其中有部份還帶有黑社會背景,並形成了三個特點:

第一、年輕化。1989年至1993年間,青少年犯罪中佔比例最大的是15歲的青少年,而從1994年至最近,這一年齡已降至十四歲。從1994年起,十三歲及十四歲青少年犯罪的數量佔總個案的比率接近或超過50%。

第二、嚴重化。除了盜竊犯罪外,近年也出現了參與黑社會毆鬥、傷人、搶劫、綁架、殺人等嚴重犯罪的個案。

第三、團夥性。青少年以團夥形式作案的現象有明顯增加的趨勢,最常見的是三人或以上組成團夥進行集體毆鬥、傷人、行兇,人數最多的青少年犯罪團夥達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左右。此外,女性青少年犯罪亦呈上升趨勢。這也是非常值得重視的一個現象。

因此,我們必須十分關注澳門刑事法律制度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的適應化問題。社會、經濟、文化環境的逐步變遷,造就了刑事立法者所始料未及的種種情況,司法當局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對此給予足夠的重視,以達致營造法治社會、促進法制發展的目標。對於在澳門社會上引起人們普遍擔憂的與青少年有關的多項重大法律問題,如應否降低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以及如何抑制日趨增多的青少年濫用軟性毒品等問題,我們正在進行審慎和全面的研究和探討,以期在適當時候提出切合本澳實際的法律建議。

我們重申,在要求青少年自覺接受教育以及加強學校教育的同時,不能忽視包括刑罰在內的強制性教育對威懾犯罪的作用。因此,也就不能減輕司法機關在懲治犯罪領域所應承擔的法定職責。

各位與會的嘉賓,青少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未來,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共同努力創建適合青少年成長的社會環境,這正是本次研討會的目的。我相信,在來自不同地方和領域的各位專家、學者的共同努力下,這個目標一定可以達到。

最後,預祝本次研討會取得成功!


1.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1990年12月14日
2.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政府論》
3.孔子 《論語•為政》
4.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1985年11月29日批准

5.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1964﹞《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19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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