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2012司法年度开幕典礼上的致辞
检察长 何超明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尊敬的行政长官阁下
尊敬的各位主礼的嘉宾、各位在座的朋友
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承蒙行政长官阁下亲自主持新的司法年度开幕典礼。这个庄严而又隆重的仪式既是对法治的张扬,也是为了表达我们对法律的尊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近年来,广大市民越来越关注司法机关的工作,仅在过去的一个司法年度,检察院接待市民法律谘询达到四千三百余件,接待市民参观展览、共建犯罪预防以及接待来访座谈就达到120多批次,几千人之多。这一切都显示市民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对检察院的信任感有了显著的提升。与此同时,检察院的工作效率也得到显著提高。上个司法年度的刑事案件立案数达到11343宗,结案10205宗,结案率90%,而且,立案和结案均超过一万宗。被起诉和羁押的案件和人数为2538宗,3435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实施特别诉讼行为的为6976人。通过依法及时办结上述案件,有效地维护了本澳的治安秩序,保障了市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此外,面对如此庞大的刑事案件数字,我们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归档措施分成几个不同的层次:经侦查,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的尽快归档处理。而对于警方经过长期侦查,或者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进行追诉的,也暂时归档,一旦发现新的线索便重新开档,这类案件在上一个司法年度有78宗。我们必须重申,保护人权,包括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对于一些因为案件本身的原因不具备检控条件的作暂时归档,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提高效率的社会效果。
各位嘉宾,各位同行,今天我们已经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个司法年度,我们正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新的对策予以解决。
一、独立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
最近一个时期,围绕着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是否三权分立、还是实行管治团队一体化,有着不少的争论。然而,澳门基本法已经明确了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地位与作用。在这一规定之下,我们所关注的不应该是三权是否分立,而应该是三权必须分责。就检察院而言,澳门基本法、司法组织纲要法明确了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从制度上确保了检察院不受任何干涉,只服从法律的独立性,确保了检察院无论在检控普通刑事案件,还是检控贪腐案件、选举舞弊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是在代表弱势群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都能秉持作为司法机关的职能特点和社会责任,独立检控,彰显司法功能,真正使检察权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良心。这也正是澳门基本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之一。
回归以来的澳门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依托国家的博彩政策,澳门经济取得了丰厚积累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日渐突出,不满的情绪也更加膨胀。尤其是当前,世界经济动荡愈演愈烈,我们也因此更要关注澳门跳跃式发展背后可能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和司法问题。因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澳门这样一个微型且产业单一的经济体面对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冲击,其脆弱性和不确定性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司法问题也将会是更为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捍卫公平与正义和确保司法的独立,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
二、司法效率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
从2003年开始,澳门检察院的刑事案件立案数每年平均达到一万二千宗,较回归初期增加一倍,每年的刑事案件结案也都超过一万件,起诉案件数量也有了成倍增长。在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其他民事、行政、劳动诉讼案件每年都超过二千宗。尽管结案率始终保持比较高的百分比,但司法效率问题现在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甚至可以说,这也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后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解决的方案不外乎制度和人才两个方面。而在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人才就成为关键。就澳门检察院而言,为缓解检察官人手不足,我们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司法辅助人员和检察长办公室的法律专业人员分担了不少检察官的工作压力,在程序法允许的情况下参与某些环节的工作,处理法律谘询、公共工程开标、司法协助、撰写法律意见书、法律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人是重要的生产力。法律人不仅要具备执法的准确性、严谨性,还要有对法律价值的深入理解,对社会问题的敏感以及政治观察力的的敏锐。不言而喻,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为此,利用今年八月的司法假期,澳门检察院与国家行政学院合作,首次举办了澳门司法官国情研修课程。课程内容包括内地行政体制改革、各阶层利益调整、司法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与澳门的发展机遇、当前的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形势以及“一国两制”的治理模式。这每一项内容既涉及到国际国内形势,又关系到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的会面和座谈中,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中央政府对澳门司法界的关心和期望,也了解到内地司法改革的脉络和难点,检察官们在开拓视野的同时也有机会反思了澳门的现象,真是获益良多。由此我们更加确信,人才不仅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实践经验,还需要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多层面的知识结构,具有高尚的个人品格和与时俱进的学习精神。这次尝试无疑为司法人才的持续培训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证明,司法效率的提高涉及参与程序的各个方面。从诉讼的角度说,包括律师在内的各方是一个诉讼整体。在维护司法尊严、获得良好裁判的目的上,诉讼程序各方,包括控、辩、审各方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此,考虑到实际需要,我们建议明年可以专门为法律及司法界人士举办一些有针对性的讲座和研讨,让本澳所有的法律与司法人员有一个沟通和互动的平台,加深互相的理解和彼此吸收对方有益的经验,以提升我们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改革的方向,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功能
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渐趋明显,出现了一些奇特的现象,比如:随着经济的好转,市民收入增加了,但困扰却加重了;行政工作改善了,但不满却增多了;家庭津贴与就业率提高了,但家庭暴力与自杀率也提升了;立法数量越来越多了,但法律空白和彼此之间的矛盾却挥之不去;司法效率提升了,但等候的时间却又更长了;酒店增多了,但非法旅馆却又禁而不止……这些矛盾,除了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之外,也说明了司法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为此,我们要坚持以改革的思路破解发展中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功能。
第一,突出重点,改革办案的流程。检察院十分注重诉讼基本原则与现代法治理念的统一。着力于将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到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适用中。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检察院将进一步改革领导侦查的范围和方式,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程序,并尝试侦查起诉与出庭一体化的衔接机制,探索更为优化的侦控流程。
第二,结合澳门的实际,着力改革司法制度。我们认为,制度是事业发展的基础。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建设。我们在多年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见。我们希望本次的修改能够重点考虑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处理好立足澳门自身需求与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关系,并注意做好制度的个别调整与整体系统之间的协调,避免法律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本次修订中,通过对司法资源配置的调整,能够有效解决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的矛盾,为完善特区的司法制度写上具有时代特色的一章。
第三,改革人员管理及职业培训。司法官的职业特征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特殊的能力和人格,如何将那些真正具备条件和培养前途的人才吸收进来,需要科学严谨的选拔制度。特区已经独立进行了四次司法官培训资格考试,社会上对考试成效的评价不一。至少从实际效果上我们认为,这不应该成为司法官选拔培训的唯一方式,司法官的准入制度应当与时俱进实行改革。而对于已经入职的人员,我们计划在检察官委员会的协助下,尝试对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方式及考核机制进行改革。所有进入检察院工作的各类职程人员,必须完成一个特定课程的培训与考核,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在岗位上再培训提高。同时,在检察院内部实行不同部门人员的交流调配,以利提升工作能力和相互配合意识,加强廉洁操守。
第四,改革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和方法。当前,本澳的跨境犯罪日益严重甚至猖獗,对本地区的稳定和市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然而,澳门与内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已经商谈了十年,但至今仍未能签署。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尝试改革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和方法。在中央人民政府见证下签署的“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中涉及司法与法律合作部分,可以根据基本法第93条的规定,让澳门与广东省之间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做一些先行先试。这样可以解决澳门目前有80%的跨境犯罪来自澳门与广东省之间这个突出问题,从而为保障两地社会的稳定与市民的安宁尽到我们的职责。
第五,改革司法大楼的基建模式,采取特事特办。回归快十二年了,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与其他大部分司法机关一直置身于不同的商业楼宇,每天陪伴着我们与市民的是诸多不便,是焦虑和期盼。面对澳门近年不断拔地而起的高楼酒店,当人们问及特区的司法大楼何时到来,我们总是无言以对。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了。从维护司法尊严、维护市民利益、提高司法效率上考虑,我们希望从速确定选址,采取澳门大学的建设模式,特事特办。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建设好有澳门特色的与特别行政区共存的司法大楼,以回应我们合理的期待和社会的需要。
尊敬的行政长官阁下,各位嘉宾,各位同事,过往一年,特区检察院依法履行了各项法定职能。各位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所有员工忠于职守,服务市民,为澳门作出了奉献。本人藉此机会,向检察院所有检察官及同事、全体法官、律师以及所有司法从业人员致以真诚的敬意。同时,我也要衷心感谢行政长官阁下以及行政、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给予检察院工作的支持和协助。
最后,感谢各位出席今天的司法年度开幕典礼。
多谢大家。
附表:
表一: 检察院2010/2011司法年度刑事案件统计数据
| 新立案件 |
11343 |
起诉案件 |
2538 |
| 结案案件 |
10205 |
起诉人数 |
3228 |
| 归档案件 |
7449 |
羁押人数 |
207 |
| . |
涉嫌人犯罪迹象不足 |
| . |
未能确定犯罪人身份 |
| . |
准公罪或私罪被害人不追究 |
| . |
不构成犯罪 |
| . |
作案人未满16岁等不符控诉条件 |
| . |
已缴罚款、并案及其他 |
|
| 2827 |
| 2488 |
| 1621 |
| 252 |
| 64 |
| 197 |
|
直接或建议实施其他强制措施人数 |
4629 |
| 直接或建议实施特别诉讼行为 |
1447 |
| 移交法院就16岁以下青少年开立教育卷宗 |
80 |
| 刑事司法协助 |
26 |
| 提请以简易诉讼程序审判的案件 |
940 |
案件谘询 |
4010 |
| 午间服务 |
671 |
表二: 检察院2010/2011司法年度刑事案件起诉罪名分类统计数据
| 盗窃、抢劫、毁损财产 |
456 |
| 非法移民及相关罪行 |
955 |
| 伤害身体完整 |
527 |
| 侵犯人身自由 |
54 |
| 毒品犯罪 |
245 |
| 不法赌博、高利贷 |
74 |
|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 |
18 |
| 侵犯知识产权 |
18 |
| 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别危险行为 |
27 |
| 有组织犯罪/黑社会 |
14 |
| 洗黑钱 |
3 |
| 杀人 |
13 |
| 各类诈骗、勒索等 |
173 |
| 交通事故引起的犯罪 |
221 |
| 妨害家庭罪 |
8 |
| 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 |
5 |
| 伪造文件、货币或证劵等 |
101 |
| 公务犯罪 |
16 |
| 妨害公共当局罪 |
111 |
| 妨害公正之实现 |
57 |
| 侵犯名誉 |
41 |
| 侵犯受保护人之私人生活 |
15 |
| 电脑犯罪 |
8 |
| 其他罪名 |
20 |
| 共起诉罪名(总数) |
3180 |
| 共起诉案件(宗) |
2538 |
表三: 检察长办公室、检察院驻法院各办事处
2010/2011司法年度工作情况统计数据
| 检察长办公室 |
法律意见及报告 |
59 |
| 刑事及民事等司法协助 |
84 |
| 法律谘询、询问、投诉 |
941 |
| 检察院驻终审法院办事处 |
结案案件 |
74 |
| 对各类案件发表意见 |
44 |
| 对各类案件出庭或参加评议会 |
19 |
| 检察院驻中级法院办事处 |
对各类案件发表意见 |
643 |
| 对各类案件出庭或参加评议会 |
256 |
| 检察院驻初级法院办事处 |
提起民事诉讼 |
219 |
| 提起上诉 |
35 |
| 在上诉案件中答复 |
324 |
| 工业意外、职业病、劳动诉讼调解 |
377 |
| 劳动合同纠纷调查卷宗 |
109 |
| 内部行政案件卷宗 |
787 |
| 诉讼费用执行卷宗 |
315 |
| 代表特区库房要求清偿债务声请书 |
2 |
| 强制财产清册卷宗 |
66 |
| 检察院驻行政法院办事处 |
行政司法上诉 |
108 |
| 税务司法上诉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