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丽敏司长
尊敬的周礼杲校长
尊敬的孙琬锺副会长
尊敬的江平教授
各位来宾:
首先,感谢大会邀请我作为主礼嘉宾出席研讨会的开幕式。我想藉此机会向一直以来关心澳门法制建设、致力于澳门民商法研究的各位专家教授表示崇高的敬意。
深受19世纪概念法学影响,为追求法律所建立的概念体系在逻辑上的完整性,民商法在立法技术上已经相当成熟,并建立了完整的体系。20世纪掀起的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以及因此而开始的自由法运动,批判了概念法学成文法至上和法典完美无缺的观念,为补充成文法漏洞提供了理论上的根据。这些法学思潮都深深影响这澳门法律体系的建立,并在民商法典上打下了烙印。
澳门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多元性的文化特徵,具有特殊的价值。具体地说,澳门的法律制度,就是以葡萄牙法律制度模式和原理为架构和制度基础,传统中国文化行为规则为实际补充调整机制,吸收当今世界上先进法律制度和原则,在澳门地区生效实施的法律制度。[1]
现行澳门民、商法典都是在后过渡期才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1996年,澳葡政府在施政方针中提出了若干项解决法律问题的措施,其中包括向立法会提交有关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的研究报告、预备性文件;1997年度政府施政方针则进一步将制订本地化的民法典作为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任务之一。1999年11月,新《民法典》、《商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典》开始生效。
现行《民法典》与此前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民法典》一样接受了德国民法典的模式;新《商法典》则对此前适用于澳门的于1888年制订的《葡萄牙商法典》在内容上作了适当的修改。基本上沿用了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体例,同时也吸收了英美法系商法典的一些经验,并采纳了不少国际商务惯例。
一位葡萄牙学者曾经说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维持本地区的法律制度不是用于纪念某一葡式历史财富,而是用于承认规澳门社会特殊「生活方式」的法律。这就要求这一法律根植于社会生活习惯之上,溶入日常生活并使社会相应地承认它。反之,如果作为纯理论性的论述或仅仅作为司法官僚体制的特有工具,这个法律便不会持续下去。”[2]
如果仅从法律文本上看,该两部法典所确认的法律原则、所依据的法学思想、所体现的立法技术都是一部质量上乘的成果,是回归前完成的法律领域的重大工程。然而,仅仅在回归次年,应社会的强烈要求,立法会就通过了对商法典的修改建议。并由此引发了澳门法学界关于法律适应化的的讨论。
有学者分析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历程后指出,“澳门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无疑极具东西方法律文化交流的典型意义”。但本地化的过程,并没有改变这五部法典作为葡萄牙法律在澳门的延伸的实质。这些法律作为澳门法律制度的基础设施,还有待于根据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文化背景进行调整和修订,才能使之真正成
为澳门社会自己的法律。[3]
可见,澳门民商法研究所面临的问题,首先是法典与本地区经济形态、商业习惯、风俗习惯相适应的问题;其次是民商法理论本身的发展问题。
澳门属典型的海岛型经济,对外依赖性大。政府采取不干预政策,实行自由的经济制度。现阶段,澳门仍处于经济转型期,旅游博彩业及其他商业服务业正逐步取代制造业而居于主导地位。而且由于地域狭小,工商业的经营规模也都是小型化的。而现行民商法所建立的一套全新的体系,并未充分顾及现实经济关系,难免给商户的经营活动带来困扰。例如,《商法典》所强调的以保护交易安全为目的某些规定,虽然符合国际潮流,如增加企业透明度、企业登记制度等,但在这种生产关系下推行就遇到了阻力。《民法典》中的若干制度如婚姻财产制度、预约合同制度、分层所有权制度,或是过于复杂,脱离现实生活,或是配套性不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透过公义之功能解决实体问题,程序简便、周期缩短,是广大当事人的利益需求,而诉讼周期过长,程序繁复,问题久拖不决一直是市民诟病的焦点。检察院也已经关注到诉讼效率对诉讼公正所带来的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在涉及维护集体利益或大众利益的案件依法介入的程序和方式。我们注意到,造成诉讼效率低的原因,除操作问题、人员素质及其他物质条件外,法定程序的限制也是不能忽略的问题。
目前,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参与,除对涉及特殊主体如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不确定人及失踪人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外,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检察院对法人的设立及其合法性依法行使监督权,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对违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风俗之法律行为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宣告无效。另外,检察院对于劳动诉讼、破产程序的依法参与,更反映了澳门民商法以公权力保护合法权益的特点。
澳门现行民商法实施仅有三年,不可否认,民商法作为历史的产物,只是在形式上将澳门的某些社会习惯纳入法律范畴,但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的价值取向尚未获得广泛的认同。为此,检察院推行了检察官接待咨询业务,还与其他社团合作开办了婚姻家庭咨询业务,以及互联网和电话咨询业务,针对市民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法律帮助,受到了市民的欢迎。
我认为,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是相互作用的。法律发展虽然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但仍然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价值体系,是社会生活本身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文明进程的指示器。在现代社会法律发展更反映出政府主动关心社会法律变革以及通过法律实现社会发展目标、推动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因此,在社会飞速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的今天,我们必须时刻关注民商法的最新发展,将新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例如,针对计算机互联网系统的广泛应用,学术界提出了“人的物化现象”,(即法学上所谓“基于人的精神作用”的人的行为,被物质行为过程所部分替代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人的意思决定被限定在计算机程序当中。利用计算机系统实现的契约系统化所反映的“程序化的”人的意思,对传统民法理论构成了挑战,亦产生了系统机能障碍和不当利用、受害救济即系统经营者责任等问题。)
也有学者针对现行法律将冷冻受精卵作为物对待而提出“人与动植物的区别”问题,同时就可能大量出现的生物体移植转让问题、DNA相关知识财产问题提出了建立作为第三法域的生命体法的构想。
信息与有体物不同,但由信息缺陷造成的损害的严重性,并不亚于有体物造成的损害。但现行法上的物主要是指有体物,针对信息缺陷产生的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应当引起重视。
各位来宾,
凡此种种问题,皆不是一两次研讨会可以解决的。我们希望能藉着研讨会的机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见解,也希望能藉此机会总结回归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我相信,本次研讨会必将对澳门民商法的进一步完善,对澳门法律改革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最后,我预祝大会取得圆满的成功。
[2] Antonio
Manuel Hespanha《澳门法制是概论》序言
澳门基金会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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