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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粤港澳打击滥用及贩卖毒品政策研讨会”上的致辞
检察长 何超明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

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嘉宾,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承蒙香港特别行政区禁毒专员卢古嘉利女士和禁毒常务委员会主席李绍鸿先生的邀请,我今天有幸参加这一盛会,与来自粤港澳三地从事禁毒工作的官员、学者专家聚首一堂,共同探讨解决毒品问题的策略方法以及打击毒品犯罪的合作机制。

二十世纪以来,毒品像瘟疫般在全球各地蔓延,极大地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和文明,与毒品有关的各类犯罪活动的猖獗,也正在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世界各地、各国致力于展开强有力的禁毒行动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是吸毒人数仍在持续上升、毒品案件不断增多、涉毒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危害日益严重的严峻局面。这无疑是向所有的禁毒工作者提出的最大的挑战。

我们相信,唯有推行禁毒教育和宣传,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方面,多管齐下,再配合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才能最终、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毒品的滥用和贩卖活动。我们亦深知,毒品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世界性公害,禁毒是所有国家或地区均须承担的刻不容缓的共同责任。

国际恐怖主义和毒品犯罪被视为当前跨境犯罪的两大前沿。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将是一场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只有推行广泛的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已意识到,团结合作将是二十一世纪打击犯罪的主旋律,禁毒工作也不例外。粤、港、澳三地地域相连,人员及经济领域的交往日益频繁,在处理毒品问题上相互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如何提高全民禁毒意识、矫治挽救吸毒人员,以及如何制定适当的禁毒策略、建立健全的禁毒法例等层面,分享已有的经验,进行共同的研究,相互提供必要的援助,不仅有其可行性,更有其迫切性。三地执法机关过往曾联合采取的多次成功打击跨境毒品罪案的行动,也已显示了我们团结一致,对抗毒祸的决心。探讨如何在"一国两制"的宪制原则指导下,加强粤、港、澳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工作,寻求打击跨境制毒、贩毒、清洗黑钱等犯罪活动的对应政策,更是需要我们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虽然我们来自不同的地区,分属不同的法域,但依法打击滥用及贩卖毒品活动,建设无毒社会,是我们追求的共同目标。本次研讨会极富创建性,首次集合了三地的禁毒工作者,包括青少年,以多种形式探讨携手解决毒品问题的策略与措施。研讨会的召开,对于进一步确立三地在禁毒领域的合作体伴关系,维持相互的信任、合作与支援,也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确信,我们今天的沟通交流,必定会为明天的紧密联系与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此,请允许我以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以及我本人的名义,向本次研讨会的主办机构致以衷心的感谢。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取得丰硕的成果!

谢谢大家。


加强跨境合作,打击毒品犯罪
检察长 何超明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

尊敬的主席阁下、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女士们、先生们:

毒品不但严重摧残人类的身心健康,导致吸食成瘾不可自拔,也引发了多种与毒品有关的罪案的发生,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打击滥用及贩卖毒品作为全社会刻不容缓的共同责任,已经成为执法及司法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

从有关统计数据来看,在过去三年中,澳门非法滥用和贩卖毒品的个案均有上升的趋势。1998年有关个案总量在150宗左右,1999年则升至近200宗,2000年已达250宗左右,每年的升幅接近35%。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型毒品,如大麻、冰毒、摇头丸和"K仔"等被肆意滥用的数量及个案均呈大幅飙升。毒品在青少年中的加速蔓延和盛行,正在极大地危害着个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安宁稳定。

根据澳门《贩卖及吸食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法律制度》,涉及毒品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 贩毒罪;
    (2) 少量贩毒罪;
    (3) 非法取得及持有毒品作吸食罪;
    (4) 贩毒作吸食罪。

澳门在刑罚方面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地区,也不设立不确定刑期的处罚,即通常所讲的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对贩毒者,最高可判处12年监禁,并处最高70万元的罚金。对少量贩卖者,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并处最高22.5万元的罚金。在贩卖及少量贩卖毒品罪中,如贩毒者将毒品交付予未成年人或供其使用者,分销给为数众多的人士,获得大量的报酬,或贩毒者本身为公务员、药剂师、医生等,均属加重情节,可判处的最高刑及最低刑均可加重四分之一。区分贩毒罪及少量贩毒罪的关键在于对"少量"的理解。法律明确规定,"少量"是指不超过个人三天内的吸食量。在司法实务中,曾有法官在司法见解中将"少量"海洛英定为六克、"少量"大麻定为八克,而其他物质则以六克为标准。如属混合性的毒品,通常会以其中最为严重的毒品的数量,根据以上标准,来界定其属于贩毒罪抑或是少量贩毒罪。

在澳门,单纯有毒瘾而身上无藏有任何毒品的人,不触犯刑事法律。对非法取得及持有毒品作吸食者,一般最高可判处三个月以下的监禁,并处最高1万元的罚金。如有关物质或制剂是用作治疗的,则最高可判处5000元的罚金。在非法取得及持有毒品作吸食罪中,犯罪者必须证明本身为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的吸食者。对于贩毒作吸食用者,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并处最高5万元的罚金。在贩毒作吸食罪中,犯罪者不仅须举证自己带有毒瘾,也必须证明毒瘾迫使其不得不从事贩卖毒品的活动,并将贩卖所得用作取得毒品供个人吸食的事实。

此外,澳门刑法也规定,如发生在公众或聚會地方公开吸食毒品的,有关场所的经营者最高可被判处8年监禁,并处最高150万元的罚金,法院也可命令关闭该场所1至5年。对于滥用职权,在不具备治疗目的的情况下开出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或将之交付予他人的医生、药剂师、护理专业人员等,均以贩毒罪论处。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作为行使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在惩处和预防毒品犯罪两方面,均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在针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澳门特区检察院的职责为依法领导刑事警察当局,主要是澳门司法警察局,进行刑事侦查,搜集犯罪证据,提起检控。面对毒品罪案上升的严峻局面,澳门特区检察院设立了由检察长领导、多名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组成的特别刑事案件组,专责、优先处理各类毒品案件,以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和办案质素。自2001年初到目前为止,检察院成功起诉的毒品犯罪的个案已达86宗,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2倍。此外,检察院也密切关注到了毒品犯罪的新趋势。鉴于近年来贩卖及吸食"K仔"的非法活动在澳门日益猖獗,但却存在法律真空,无法对其作出应有惩处的情况,检察院及时促进及提出了对"K仔"进行立法管制的建议。澳门立法会已于今年五月立法修改原有法例,将"K仔"列入受管制药物范围,为执法、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这类毒品犯罪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在预防犯罪领域,澳门检察院也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促进及合作开展了多项预防毒品犯罪的活动。今年年初,检察院与澳门社会工作局合作举办了有关本澳禁毒法律制度的专题培训课程。今年年中,检察院也派出了特别刑事案件组专责处理毒品案件的检察官,为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警员们作了题为"精神科药物法例及有关司法程序"的法律讲座,并开展多种以青少年犯罪为主题的研讨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咨询,同时,检察官还定期地巡查监狱及少年感化院。通过这些活动,不仅使本澳的禁毒工作者加深了对禁毒法例、刑事诉讼程序的认识,也有利于执法及司法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及协助,加深公众对毒品危害、禁毒工作的认识。

主席阁下,各位朋友,如果说一个法域内部各个有关部门的协调是成功惩治毒品犯罪的关键,那么,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更是有力打击跨境犯罪的重要环节。内地、香港和澳门之间的经济交往密切,人员往来频繁,互涉的刑事案件,包括制毒、贩毒、洗黑钱等跨地区毒品罪案,也逐渐增多。

澳门全方位开放的经济模式和货币自由进出的兑换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成为滋生毒品罪案,尤其是与毒品犯罪有关的洗黑钱犯罪的温床,故此,澳门司法及执法机关已给予极大的关注。澳门现行法律中尚不存在专门的反洗黑钱法例,但澳门有关打击"有组织犯罪法"的单行刑法对洗黑钱犯罪作了概括性的处罚,即无论是否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只要涉及转换、转移从犯罪活动得来的资产或物品的活动,目的为掩饰或隐蔽其不法来源,最高可处五年至十二年的徒刑,同时并处最高六百日的罚金。检察官一般均以上述法律为直接依据,对涉嫌洗黑钱的嫌犯作出控诉。但是,毋庸讳言,面对毒品犯罪中出现的洗黑钱这类犯罪活动,澳门不论是在法例,还是在侦查和检控政策方面,都存在需要调整、更新的空间,以更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此外,刑事侦查人员及侦查手段、 围的有限性,往往使得我们在追踪毒品犯罪的来源方面遇到极大的困难,这无疑就促使澳门必须与周边地区,尤其是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区联合起来,以互相提供有效、广泛协助与合作的方式,来回应犯罪者提出的挑战。

鉴于此,三地执法和司法机关如何在坚持"一国两制"、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加强三地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处理协助调查证据、送达司法文书、互通犯罪情报、移交嫌犯等问题,将是非常值得探讨并需要取得共识的重要课题。现阶段,澳门特区与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区正在筹备就刑事司法协助事宜展开磋商及讨论。我们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听取更多的、可供参考与思索的观点与想法。

值得高兴的是,在澳门特区执法、司法部门,以及所有禁毒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通力合作下,2001年1月至8月的统计数据显示,澳门毒品罪案已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案件总量,以及检获的海洛因、大麻、冰毒的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减少了21%、59%、96%和90%。

主席阁下,各位嘉宾,值此机会,我们愿意再次重申,禁绝毒品,绝非一朝一夕之事,禁毒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持久的、艰巨的工程。在防治及打击毒品犯罪方面,不能有丝毫的松懈。然而,良好的开端意味着成功的一半。今天,我们通过这次研讨会,集思广义,共同探索。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会在禁毒领域取得更令人欣慰的成绩。

最后,再次多谢在座各位出席今天的研讨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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