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多賣案
一、 案情簡介
1997年3月17日,嫌犯張某及其同居女友看中本澳一房屋單位,共同與發展商簽訂了預約買賣合同,並在一間澳門銀行辦理了該房的抵押借款手續。其後,嫌犯與女友分手,雙方協議由嫌犯負責償還所購房屋的抵押貸款,女友隨即從該屋中搬出另居。由於嫌犯長期不履行分期還款的義務,該銀行於1998年底將嫌犯所購房屋的取得權轉到銀行名下。嫌犯明知該屋的取得權已經轉移,在未清還所有欠款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予以轉讓,卻因見本澳房地產巿道暢旺,決定透過委託不同地產公司將該房一屋多售,騙取多名買方訂金。
2005年2月2日,嫌犯與黃某簽訂房價為46萬港元的預約買賣合同,並收取了10萬港元訂金。雙方同時約定於同年4月2日前辦理轉名手續、以及嫌犯違約所須支付的賠償金。其後,嫌犯訛稱其妻在台灣未能回澳簽約,拒不辦理房屋的轉名手續,也不肯依約退返訂金。同年4月至5月間,嫌犯先後以68.8萬和61萬港元的價格將該房預售給兩名被害人戴某和鄧某,並分別收取了12.6萬和8萬港元的訂金。黃某得知嫌犯因拖欠銀行太多貸款而不能履行合同後,要求其退還10萬港元訂金。經多次交涉,黃某被逼同意嫌犯提出的將購房款由46萬提高至72萬港元的要求。至此,嫌犯才辦理有關手續,並于同年7月6日將該房正式賣給黃某。同年6月初,兩名被害人各自從銀行處獲悉所購房屋存在問題。面對被害人的多次追討,嫌犯一再藉故拖延還款。同月24日,嫌犯還在承諾將該房出租給溫某時,收取其訂金2千港元。
二、 檢控內容
檢察院經調查後認為,嫌犯為獲取不正當利益,乘本澳樓巿興旺之機,利用房屋出售與實際成交之間較長的時間差,故意只字不提一屋多售的情況,透過不同地產公司,短時間內將房屋多次預約出售,然後編造其妻實為前女友不在澳門等等謊言,不斷拖延履行合同,拒不將房屋轉予買家名下,以便尋找更多被害人,騙取他們的訂金,並在取得訂金後又藉故拒絕償還款項,造成被害人巨額金錢損失。嫌犯的行為符合澳門《刑法典》規定的詐騙罪的特徵,亦即主觀上有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得利的意圖,客觀上行使詭計使戴某與鄧某上當受騙,購買了已經售予他人的同一房屋,遭受了巨額財產損失。故檢察官以嫌犯張某為直接正犯,涉嫌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詐騙罪提出控訴。
最終,澳門初級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控訴意見,判決嫌犯張某兩項詐騙罪名成立,合共判處兩年徒刑,並須向案中輔助人及被害人分別賠償9.6萬港元及8萬港元,以及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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